Ⅺ.被赋予公众利益的新闻工作
如同一开头(第一条)所观察到的那样,新闻工作总是涉及消费者的利益;但是,只要消费者是自由的,他的自由将由于对发布者自由的保护而得到保护。然而,影响消费者自由的条件如今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由于所有权的集中,新闻和意见的流动在源头就被塑造成型了;它的多样性是受到限制的;与此同时,消费者需要的执著程度却提高了。他依赖于新闻供应的质量、比例和范围,这不仅是为了个人能接触到思想和情感世界,而且是为了获得他作为公民在判断公共事务时所需要的材料。在这种情形下,任何以公众舆论为政策因素的共同体,无论是国内的还是国际的,必定受到高度关切。
显然,让新闻界承担公共责任的一个全新时代已经到来;当务之急是:新闻界表现的优劣是否继续取决于发布者不受管制的主动精神。在任何情况下,思想家表述其意见的精神和法定权利都必须保持完整无缺;这一权利代表了处在所有自由社会生活中心位置的个人主义的核心内容。但是与这一权利相关的义务因素需要得到认真审视。而不同于意见表述的新闻服务需要被赋予额外的重要性。消费者如此需要充足而未受污染的精神食粮,以至于他有义务去获得它;并且,因为这种义务,他的利益需要上升到权利的地位。针对人们所能够使用的新闻谈及他们的精神权利,这变成了理所当然的事情。(https://www.daowen.com)
由于消费者不再有不消费的自由,而只能通过现有的新闻机关来得到他所要求的东西,对发布者的自由的保护不再足以自动保护消费者或共同体。在这一领域,普遍的自由放任政策必须得到重新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