Ⅹ.然而,法律对滥用表达自由的宽容是有限度的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Ⅹ.然而,法律对滥用表达自由的宽容是有限度的

在这一领域,对已得到公认的滥用表达自由权的行为——在明显而现实的危险的情境下的诽谤、栽赃陷害、猥亵、挑动骚乱、煽动叛乱——的法律矫正有一个共同的原则,即只适用于如下情形:表述或出版以一种严重、公开和明显的方式侵害了个人权利或至关重要的社会利益。当“滥用”的新类别随着这个定义而产生时,法律制裁范围的扩展就具有正当性了。有鉴于反对上述法律行动的总体推断,举证责任将落在扩展这些类别的人身上;但是,作出这个推断并非意在使社会面对当代新闻界进一步以各种方式实际或可能滥用其巨大权力而无所作为。

在运用自由方面,关于公共责任的深层次的问题,如今从新闻界的功能受公众利益影响的程度的角度被提出来了。就新闻界的表现而言,不仅是主动的不端行为,而且还有不作为和作为不够,都将关系到普遍的福祉。到目前为止,表达自由一直包括抑制表达的自由;对于新闻界来说,这一自由不再是绝对的了。(https://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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