Ⅻ.可问责的新闻界与负责任的共同体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Ⅻ.可问责的新闻界与负责任的共同体

正如最高法院最近在处理通讯社案件中认可的那样,今天的新闻界有责任像一个共同载体或一名受托人那样广泛传播信息,虽然这种相像是有限度的。新闻界更像是一种承担教育职能的企业,以私立学校为例,他们既享有试验性开拓进取的优势,也承担相应的风险,同时发挥着必要的公共职能;而对于这种职能,用“社会问责”这把尺子进行测量是适当的。这些类比是否建议新闻界的未来之路是某种程度的公共监督与合作,抑或可能的管制?

为公民提供高质量的新闻服务,这是一种不能逃避的总体性社会责任;对于一种可能威胁其自身作为自由社会的存在的机能所负的最终责任,共同体不能将它完全委托给任何其他机构。

与此同时,改善新闻界业绩的主要动力必须来自于发布者。像源自新闻界的有意识的目标一样,虽然关于新闻界表现的标准主要源自公共形势和需要,但是这些标准是由新闻界自己来掌握的。这意味着新闻界现在必须将共同体为新闻界设定的目标当作它自己的目标。而至于对滥权的纠正,谚语说得好:只要自我纠正设定一个合理而现实的希望,那么自我纠正要强于外部的纠正,正如空口应酬有别于认真地制定出来的书面规约一样。

这种现实主义将怎样施行?怎样使新闻界的目标同共同体的必要目标相一致?其方法是对新闻界角色的如下认可:新闻界的性质是而且应该继续是私人企业,新闻界界定与实现其标准的努力也是共同体关切的事务,而且应该与共同体、消费者和政府的相应努力连为一体。

——在消费者和共同体的相应努力下,通过专门的喉舌发挥作用,充当负责任的批评家、牛虻和激励源。(https://www.daowen.com)

——得到政府以多种方式作出的相应努力的配合。我们或许可以这样来阐述政府的原则:

(1)在不干涉新闻界活动的同时,政府可以采取行动去改善新闻界各种活动赖以发生的条件——诸如让发行渠道更加广泛和稳定,消除思想观点自由流动的障碍,减少混乱并提高公共辩论的现实性,以便公众利益得到更好的实现。〔4〕

(2)作为抑制新闻界更多的明显滥权行为的手段,新的法律补救和预防措施不会被排除,这是我们业已强调的防备办法中的应有之义。这些法律措施不是天生要减少自由,而如同帮助清除高速公路上酗酒司机的法律一样,它们是通过为诚实的新闻界消除实践和声誉方面的障碍来增加自由的手段。

(3)政府可以并应该进入媒介评论和新闻供应领域,不是作为私人企业的替代物,而是作为一种补充性的消息来源。这样可以提供私人竞争的标准。在我们的经验中,一个民主政府本身也是公共讨论的重要目标之一,因此它不能获许去控制或管理这种辩论;另一方面不难想象的是,就发展中的新闻界的教育的和非商业的可能性而言,一个民治政府还应该是一种强有力的民享工具。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