ⅩⅣ.当代原则问题
1.理想的新闻自由的几个因素在某种程度上是互不相容的。
一个适应全国性市场和充分利用技术资源的新闻界,几乎不可能免于内部冲动。美国新闻界的主体是同金融和工业系统连锁的大规模企业;对于本身的自然偏向性,新闻界不可能不作努力就能够逃脱。然而,若要继续确保自由,这一偏向性就必须得到正确认识并努力克服。
另一方面,新闻界随着国家的成长而成长,这让以下理想更加渺茫了:每一种声音都得到它应该得到的倾听。权力的集中以一项支配性的政策代替了许多独立的政策,减少了主要竞争者的数量,并且降低了不拥有新闻界的潜在发布者对权利提出要求的有效性。对于这一冲突,尚无完美的补救办法。某种程度的缓解方式是:更开明的新闻界多少有点像某种共同载体那样,承担起反映意见的不同方面的责任。但是随着一个国家思考范围的扩大,人脑的听觉能力不会保证我们能避免某种人的天才的浪费;而现在被称为公关造势(publicity)的东西很难被卸除以下责任:以进一步扭曲镜头为目标,而不是对价值的公正和均衡的认可。作为商业技巧,很难看到它们怎样将公正作为其至高无上的目标。
2.目前的新闻自由概念与新闻界的可问责性之间存在对立。(https://www.daowen.com)
如同服从法律一样,可问责性不一定是对自由的净削减;自由的肯定性因素,即积极自由,可能得到加强。但是不负责任的自由却消失了。查尔斯·比尔德(Charles Beard)[1]可能说得对:“一开始,新闻自由与揭示真相就几乎或根本不相干……大多数早期报纸是致力于对敌对政党进行野蛮攻击的有党见派性的印刷品……新闻自由意味着这样的权利:新闻栏和社论栏发表的东西既可以是公正的也可以是不公正的,既可以是有党见派性的也可以是没有党见派性的,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假的。”〔5〕今天,这个以前的法定特权表现出对社会不负责任的一面。新闻界必须认识到,它的缺点和错误不再是个人的异常行为,而已经成为公共威胁。它的不称职威胁到公众舆论的平衡。由于功能不足或只提供部分事实真相,它失去了这种普遍而古老的人类自由。
这种情形近乎一种两难困境。新闻界必须继续是私人性质的和自由的,因此是人性化的和容易犯错误的;但是新闻界不敢再放任自己容易犯错误的脾性——它必须满足公共的需求。而这同样没有完美的解决之道。但要紧的是新闻界必须接受公共标准并为之而努力。如果精神权利得到实现或几近于得到实现,法定权利将得以保持。有这样一个临界点:如果超过了它而未能实现精神权利,那将导致国家侵害现有的法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