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社会契约与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
诸范畴的起源(genèse)带来了种种人类关系,社会的、经济的、法律的:下层政治[54]被认为是独立自治的(autonome),是政治的本质。因此,洛克发现,自然状态有许多缺陷,促使人们走向市民状态(第145页[55])。自然状态的这些缺陷、缺点,包含着一种回到兽性的危险:
——自然状态缺少一种既定的、公认的法律。自然法必须变成客观的成文法。
——自然状态缺少一位公认的、公正的裁判者,以使得人们都遵守那些法律,并且是缺少一位独一无二的裁判者,以使得客观的裁判者能代表居住于每个人心中的许多裁判者。
——自然状态缺少一种能够执行那位裁判者的判决的权力。
自然状态和市民状态之间不存在转化:社会将是自然法的现象。
1.契约
见第119、125-126页[56]。它包括每个人之间的相互同意,包括一个服从多数的条款:洛克把这样一种承认包括在契约中,即各种决定由多数人作出(多数人被看成是一种能带动在其指导下形成的政治体的有形力量)。
这种契约使一个共同体凝成一体。契约的作用是要将两种本属于个人的权力,即立法权和行政权,转交给共同体。没有出现任何新东西。
立法机关根据自然法有对一切不法行为进行裁判的法定权利(capacité)。市民社会是对先前已经存在的现实的现象性表现。
社会还必须提供这些权力的物质手段。由此产生了关于各种权力的理论。
2.各种权力
首要的行动(契约通过它而现身)就是创制一个共同体,它是自然法的直接存在。这种自然法的直接存在,是最高权力,其他的一切权力都只是它的现象。卢梭的人民主权论在这里还处于萌芽状态(第203页[57])。
这个共同体,即自然法通过(多数人的)普遍意志的形式得以表达的地方,具有立法权作为其手段。而立法权产生于共同体中大多数人的投票,它既可以委托给全体成员,也可以委托给一小部分人或某一个人。如果是君主制,那么国王就被委托他的共同体公认为立法机关的中枢。信托(Le Trust)是明确的委托,不再有服从的契约,而是单纯的结合的契约。信托是一种独特意义上的权力委派:共同体授予那种构成了自己本质的权力——即宣布自然法并使之生效的权力。自然法在实证法的形式下变成立法权。因此,人民拥有废除信托的权力。
行政权[58]体现在官吏身上,他们是它所从属的立法权的执行者:政府执行。洛克考虑了君主制的情况,在君主制国家,国王集两种权力于一身,但更确切地说,国王就像受共同体委托,授命自己为秩序官。因此,我们面对的是一种不可逆的推论。一切都发生在立法机关的层面上。立法机关没有绝对权力,它不能超越自然法,而必须尊重个人的生命和所有权。立法机关不能颁发任意的政令,而只能颁发那些由被立法机关承认即任命的行政机关所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同样,立法机关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让渡给任何人。
3.结论
洛克通过讨论政府解体的问题(这个体系的生死攸关的问题)得出了一些结论:立法机关不应该被当作共同体,行政机关也不应该被当作立法机关。
如果立法机关不遵从自然法,如果它把自己变成行政机关,如果它不与自己的本质相一致,则人民-立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就解除了。
如果行政机关损害了立法机关,则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就解除了。更严重的情况:行政机关将立法机关集于自身,并颁布违反自然法的法律,从而改变立法机关的本质。
洛克考虑了对这些反常情况的答辩:人民有权废除立法机关并另外任命一个;同样,人民有权推翻行政机关,这就是造反的权利。
卢梭将从这一理论的革命的重要性中得到教导,他看到主权者只是立法权的执行者(ministre)。卢梭将使洛克的逻辑变得更激进。
[1]“应当”(devoir),在其他地方也译为“职责”,参见第56页译注。
[2]“良知”(conscience),也译为“意识”。
[3]参见第243页译注。
[4]拉丁文,意为“强壮的小伙子”,完整的表达是“强壮而心怀恶意的小伙子”(puer robustus sed malitiosus),语出霍布斯《论公民》“致读者的前言”,参见霍布斯,《论公民》,前引,第11页。
[5]关于洛克这一章接下来的部分是根据阿尔都塞的打字稿笔记和听课者笔记进行对照编辑而成的,因为打字稿中偶尔有画扛涂改,难以原封不动地加以编辑。
[6]阿尔都塞所引用的洛克第二篇论文的版本是:《政府论》(Essai sur le pouvoir civil),法文翻译让-路易·菲奥(Jean-LouisFyot),法国大学出版社,1953年。我们要提醒大家注意,1960年阿尔都塞为雷蒙·波林(Raymond Polin)的《约翰·洛克的道德政治学》(La Politique morale de John Locke)撰写了一篇书评[载《现当代历史评论》(Revue d'histoire modeme et contemporaine,),1962年4月—6月第9期,后收入《马基雅维利的孤独》(Solitude de Machiavel),法国大学出版社,1998年]。
[7]此处的引文,阿尔都塞省略了原文的最后一句:“在罗伯特·菲尔麦爵士的说法之外。”(参见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1-2页。译文有修改。)
[8]同上,第3页。译文有修改。
[9]同上,第70页。译文有修改。
[10]在阿尔都塞的打字稿中,我们发现了对洛克文章的更长引用:“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同上,第3页,正文中的译文有修改。)
[11]阿尔都塞打字笔记中的相应段落有很大的不同:“此外,自由要服从于自然法(而不是像在霍布斯和斯宾诺莎那里一样服从于自然权利。在自然状态中占统治地位的是一种法律—道德秩序)。”
[12]参见洛克,《政府论》下篇,前引,第3页。译文有修改。
[13]论述博爱的结尾部分,我们采用了阿尔都塞的打字稿,因为它比听课者的笔记更完整。
[14]参见洛克,《政府论》下篇,前引,第4页。译文有修改。
[15]打字稿上是:“第29或98-99页”。(同上,第35页。译文有修改。)
[16]同上,第4页。
[17]原文为:“les lois(positives,écrites,codifiées…)”,其中“les lois écrites”即“用文字写出来的法律”,“les loiscodifiées”即“编纂整理成系统的法律”,两者一般都通译为“成文法”,但为了区分,此处将前者译为“成文法”,后者译为“成典法”。
[18]参见洛克,《政府论》下篇,前引,第85页。
[19]同上,第35页。译文有修改。
[20]发表在这里的听课者笔记版本的内容,可能比阿尔都塞下述打字稿的版本更接近于课程讲授时的原貌:“自然法与理性的同一。自然法的颁布可能是神的启示,或者是理性的运用。‘理性的共通法则……’(第72页)。‘但是可以肯定,确有这种法的存在,而且对于每一个有理性的、研究自然法的人来说,它像各国的实证法一样可以理解和浅显’,第68页(参见洛克,《政府论》下篇,前引,第8页。译文有修改。——译注)。这种法并不是先天的。它是通过经验和反思而发现的,也就是说,通过人类理性的运用(它不是别的,就是指经验和反思)而发现的。”在阿尔都塞打字稿这一页的页边,我们发现一个手写的旁注:“有人说:与洛克的经验主义相矛盾!但如果理性是习得的,则这种说法就不正确了。”
[21]听课者笔记版可能比阿尔都塞打字稿版更可取(“政治权力的父权理论”)?
[22]出现在听课者笔记中的这一点,与同样出现在打字稿中的一个段落相对应,但在阿尔都塞的打字稿中被划掉了。相反,打字稿中包含一段似乎没有在课堂上讲授过的内容:“创见:法不限制自由,相反,它根据其利益为自由指引方向。它通过其真正的本质而确立自由。没有法的自由就不再是自由,而是放任……而这种放任=非人性的冲突,动物性的冲突(泥坑和悬崖)。处于动物性悬崖边上的人类自由……将在战争状态中重新出现的重要主题。”
[23]原文为“paradoxe”,参见洛克,《政府论》下篇,前引,第6页,中译本译为“很怪的学说”。
[24]同上,第6页。
[25]同上,第79页。
[26]同上,第77-78页。译文有修改。
[27]“无人性”原文为“inhumanité”,也译为“不人道”。
[28]同上,第12页。
[29]同上,第51页。
[30]同上,第110页。
[31]同上,第16页。
[32]同上,第16页。
[33]同上,第15页。译文有修改。
[34]同上,第112页。译文有修改。
[35]同上,第14页。
[36]尖括号中的内容,是阿尔都塞在其打字稿上手写加上去的。
[37]参见洛克,《政府论》下篇,前引,第113页。译文有修改。
[38]同上,第115页。
[39]同上,第115页。译文有修改。
[40]同上,第121页。译文有修改。(https://www.daowen.com)
[41]同上,第121页。译文有修改。
[42]同上,第11页。
[43]分别见洛克,《政府论》下篇,前引,第七章、第二章等相关部分论述。
[44]参见霍布斯,《利维坦》,前引,第94页。
[45]打字原稿的笔记中,此处还有一章题为“前政治。下层政治(L'infrapolitique)”(关于这个词的译法,参见第219页译注。——译注)的草稿。那十二行文字在打字稿中都被划掉了。而在听课者的笔记中没有相应的内容。
[46]参见洛克,《政府论》下篇,前引,第18页。
[47]同上,第17页。译文有修改。
[48]同上,第17页。译文有修改。
[49]同上,第18页。译文有修改。
[50]同上,第18页。译文有修改。
[51]同上,第19页。
[52]阿尔都塞的打字稿到此结束,后续部分仅根据听课者的笔记整理而成。
[53]参见洛克,《政府论》下篇,前引,第31页。译文有修改。
[54]“下层政治”原文为“infra-politique”,也可译为“基础政治”,参见第219页译注。
[55]同上,第77页。
[56]同上,第54、59-60页。
[57]同上,第135页。
[58]“行政权”(Le pouvoir exécutif)即“执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