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洛克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三、洛克

洛克的理论似乎是霍布斯理论的反面,不是在表面的结论方面,而是在更深的层面,在关系到社会的内在本质方面。在表面的结论方面他们都是自由主义的:国家被简化到最小,法官和刽子手的国家,即作为处罚的权力,只对那些违反自然法的行为进行惩罚,而对其他的一切则放任自由,趋向于虚无国家。

霍布斯希望有一种政治理论,把所有关于国家、法律和道德的规定性都归于一种非法律、非道德的原则。在战争状态,恐惧被表明是国家的规定性的内在本质,权利和道德则仅仅是强力的后果。对被恐惧充斥的空间进行重新组织,说明了政治状态的特性:恐惧被聚集到一个确定的中心,而不是让无数的臣民去承受。同样,在自然法的首要性方面,霍布斯也是革命者,因为他将自然法阐释为是内在于在战争状态中占统治地位的必然秩序的法则。自然法是这种必然性的产物,是它的教诲,是一种得自于这种必然性的经验(通过理性和利益的计算而重新组织过的经验)的假言命令。它得到了另一种、然而对它来说又是同质的权威类型:使自然法生效的政治权力仍然是恐惧。没有任何地方向我们表明,一种纯粹的、通过超验的权威(理性或上帝)而强制规定的“应当”(devoir)[1]是怎么突然出现的。人所具有的唯一良知(conscience)[2],就是对必然性的反思,但只有当这种良知无能为力时,它才成为道德的。这种理论上的良知,在实践中几乎不见了,仅仅化约为一种明显的恐惧而存在。

而洛克却断言自然法的统治是普遍的。自然法在一切社会秩序(从自然状态到市民状态[3])中都占统治地位。各种实证法(包括其界限)只是自然法的现象。(https://www.daowen.com)

然而,这种对立中包含着一种形式上的相似性。它们是要把所有的规定性化约为某种单一原则的两种尝试:而卢梭则通过真正的突变(mutations),通过去自然化(dénaturation),通过由断裂而得到的转变,来进行这种尝试。在霍布斯和洛克那里,我们一直停留在同样的内部,同样的一元论的难题性和同样的解决办法当中。更准确地说,自然法的身份表现出一些相似性:自然法是习得的,它具有经验的起源。洛克在父权理论中,发展了成人与孩童有别的论点(参考puer robustus[4]):当孩童不再是孩童,当他通过一段时期的学习,具有理性的时候,才能理解父权。然而,理性的这种经验起源在这两位作家那里具有不同的上下文。洛克并不考虑自然法的难题(而霍布斯却解释了自然法的起源):对他来说,义务不是来自权力,而是来自其自身。在洛克那里,自然法是很自然的要求,因为它与理性相吻合。我们看不到他的义务的起源,除非理性本身包含了这种义务。洛克回避了霍布斯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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