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从纯自然状态到人类青年时期的状态的过渡
这种过渡要归功于一个矛盾,因为在自然状态中,不存在发展原则。因此,是一些偶然事件影响着自然,它们是推动者,因为在纯自然状态下,人与自然(nature)是一种直接性的关系,而人的天性(nature)只是在次要的意义上才受到影响。
对卢梭来说,灾变以后,自然不再是handbegreiflich[33],也不再是极丰裕的。动物从此成了一种危险,是竞争对手。这就是“那些不同”或“来自自然的障碍”。
因此,人必须改变他对自然和对动物的处事方式:捕鱼和打猎的行为产生了(由此产生了记录意识:不再是原始野蛮人)。这些是迈出运用中介、工具、陷阱、“某种思考能力”的开始,换句话说,是理性和语言的开始。
这里出现的,是某种“自由的联合,所有权,联系”,也就是说,是处于前反思状态的社会纽带,在实践层面上的消极综合,它建立在中介的必要性基础之上。
同时这些东西正处于起源(genèse)中:
——理性;
——所有权;
——契约;
——各种观念。
这些偶然事件有一个有形的作用;人与人之间被迫的接近随之而来(参见18世纪的所有文学作品,它们都用偏僻的地点来反衬被迫的社会约束)。
这种接近通过三重理论而得到阐明:即注视[34]理论,约束[35]理论和窝棚理论。
1.注视理论
在纯自然状态中,人看不见他自己(既没有中介,也没有反思)。在社会状态中,人们留意“观察世界上的其他一切东西”[36]。
注视发展的两个环节:
(a)人把自己与动物相比较,因而以骄傲的目光(regard)看待自己。
(b)他把自己的目光投向那些对自己可能有用的人。
整个这套理论在《社会契约论》中都被正面地转换:成为公民,就意味着“懂得如何在公共的目光下生活”[37]。
2.约束理论
卢梭因此谈到了“某种自由的联合”[38]。但在开始时,相互的同意被直接性的重新出现给破坏了(猎捕鹿和野兔的例子)[39]。
一种新的时间性产生了。捕猎的小故事使两种时间性形成了对照。
3.窝棚理论
这是人类青年时期的特殊时刻。窝棚使人脱离了纯自然状态,在纯自然状态中,空间是无限的,没有固定场所。现在,一些简陋的房子(topoi)出现了(同样也是在一些有水源的地方)。窝棚意味着某种工具设备,意味着一种财产的雏形。
然而,最早的那些窝棚属于最强的那些人,而那些弱者也更情愿自己去搭建,而不是去窃取别人的窝棚。自然还是那样,有足够的丰富资源,而这一点非常关键,因为自然余下的部分不属于任何人。
→村庄的诞生,某种社会的诞生,“最初那些道德规则”的出现,都与注视的出现联在一起。
但直接的暴力由于此前不能显露的某种自然状态的重新出现,继续在报复中存在。这种报复既是对权利(洛克)的预见,同时也是自然暴力的表现。[40]
由此产生了人为的需要。一种人为的、建立在劳动分工基础之上的时间性出现了,而人们在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上,极端地迷失了方向。
→空间的第二次巨变:森林一点点地消失,随之而来的是它的一切神秘作用也一点点地消失。
(a)如果在路上停下来,人们会看到一大片已开垦了的土地。这要求对土地的保证(半占有状态)。而矛盾的是,这种保证来自余下的森林:那里还余下可以开垦的地方。自然允许穷人占有某些东西。
在这个阶段,存在着两个部门,农业和林业。
(b)当森林消失时,“要想在世界上找一个没有奴役的地方,已经不可能了;每个人的头上都有一把不知道谁悬挂的利剑,要想躲过这把利剑,已经不可能了”[41]。正是在这里,我们重新发现了霍布斯的战争状态。
人们再也不能通过与自然的直接接触来满足各种需要。这就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普遍异化(aliénation universelle)(依赖、骄傲、轻视)。参考霍布斯:即使有的人很正直,他们同样也要受制于这个体系。
这个过程在三种时刻显露出来:
——当富人与穷人在一起时;
——当强者与弱者在一起时;
——当主人与奴隶在一起时。
这一切在战争状态中达到顶点。在那里,卢梭面临霍布斯的循环,即主-奴关系的循环。人们通过一个原初的跳跃即反思,而逃脱这个循环。但在霍布斯那里,是整个人类的经验在反思(经验的循环),而在这里,反思是由富人引起、由利益触发的。
4.契约和政府
事实上,在流行的功利主义主题之外,出现了最重要的一点,反思不是来自那些被压迫者,而是那些富人:只有他们才拥有害怕失去的东西。
由此得出契约的含义:富人们搞出一套自己可以逃避的机构;一套在动机上占优势的程序。这种社会契约在形式上有一种价值:它从普遍依赖出发开启了一个新空间,那就是法律性(juridicité)的空间。因此,没有出现新要素:改变了的是那个结构。
因此,契约看来是意志的行动(acte),其对象就是那些个人的意志本身要构造的东西。个人的意志服从它将要颁布的那些法律本身。这样一来,得到其他人拥护的富人们的创制权就产生了,契约成为各不相同的动机的交汇地。它建立在一种客观的误解之上。它的实证性在于诸意志——它们的特殊动机会积累起来——的集中。关于自愿同意的这种理论,将卢梭与所有其他人区分开来,并开启了法律性的领域。
两个相继的时刻(在这里,卢梭重复了洛克)。
(a)民法诞生的时刻,订立所有权的总协议。
这不是政治法,并且由此,富人与穷人的根本区分被认可了。
这些法由“共同体”发布,就洛克而言,它们是一种混合状态。它们既是自然状态也是市民政府的组成要素。
卢梭将洛克用来证明向市民状态过渡的论据当作创建政权的论据。政府来自一种消极经验。
(b)政府的建立。
这个时刻卢梭要留给以后再研究,它消弭了政治的/市民的(polique/civil)[42]这个区分。在这里卢梭驳斥了所有先行者,并在这一点上赞同洛克的意见。
确实,真正的契约是洛克的契约:是相互的义务,同时也是对一些基本法的义务。由人民来决定对民法起担保作用的宪法。这种义务所有人都必须承担,没有例外。
行政官只有“根据订约人的意愿”才能行使权力。他是立法机关的职员,受委托去使人遵守民法(参考洛克)。一旦他超出界限,就必然会破坏人们曾向他允诺的服从(造反的权利在这里获得了充分的理由)。
这定义了合法性(légitimité)的范围和向战争状态的回归(注意卢梭对造反的权利的谨慎态度)。
然而,政府也会变质。这种变质来自行政官超出了合法性的限制。
人们不是回到积极的自然状态,因为人们已经被变质了的政府的后果绊住了。
这是以战争状态为前提的某种讹诈。要恢复合法性已经变得不可能。所有的人都是奴隶,人们返回到一种比先前更糟的状态,正像在洛克那里一样,这种向先前状态的返回,并非是救赎之道。
然而,参考第138页[43]。
从人类青年时期的状态到卢梭《第二篇论文》中的社会契约[44]
1.人类青年时期
经过一系列自然变化之后,人类进入了青年时期,并且一直延续到冶金的出现才告结束。是自然的变化,使得人与人之间相互接近。人与自然之间不再是直接的关系,而是拉开了一定的距离。一些新节律使自然与自己也产生了距离:一些树长得更高大了,由此,人对动物的态度也发生了变化。人们开始狩猎和捕鱼,以弥补植物界的不足,也就是说,弥补由竞争而带来的损失。[45]青年时期的状态,就是处处是陷阱的状态。通过“感觉的反复叠加”[46],人获得了将自己与动物以及自己的同类进行比较的观念。这就是注视的产生。他注视,并且开始能够将注视者与被注视者进行比较。注视是社会关系的中介。
随着人与自然之间直接关系——这曾是一种自然与自然的关系——的结束,理性得到了发展。理性只有通过语言的发展才可能得到发展,也就是说,只有当人具备了抽象思考能力时,才是可能的。此外语言又指向社会活动。因此,对于意识来说,对象将增多:人借助语言来消除对象的多样性。对象增多,是因为:
——与自我产生了距离的自然变得有差异,消极性。
——已建立的社会使需要变得多样了,因此需要的对象也增加了。
事实上,人们之间产生了原始的临时联合,这一点,已经通过关于猎鹿和野兔的例子得到具体的说明[47]。对于协同他人一起猎鹿的人来说,守候所带来的好处并非决定性的,因为野兔也可以维持他的生活。不过,建造窝棚将改变生活空间,改变人们之间的联合。因为有了窝棚,空间紧缩了,并具有了一定的组织结构:语言、家庭、家庭内部的劳动分工、有着相同风俗的共同体(它预示着各民族的诞生)。
在这种状态中,弱者与强者之间的关系不会遇到麻烦,因为弱者不会想去占有强者的窝棚,他可以搭一个属于自己的窝棚,所以人们处在一种和平关系中。事实上,人们之间即使有了关系,一个人也可以不需要另一个人。这是一种“独立交往”[48]状态。经济自主,没有被经济依赖所污染的关系。由于森林能提供充足的猎物,经济竞争的基础还不存在。
2.战争状态
是一个偶然事件结束了人类的青年时期的状态,并拉开了战争状态的序幕:这个事件就是冶金的出现。说它是偶然事件,是因为人不可能自己发明冶金术,因为人不懂生产,也不知道记下或传播生产的程序。因此,这个事件是一个全新的事件,它是一种断裂。
冶金的出现带来了劳动分工,并完全改变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性质。出现了一种与其说是因金钱不如说是因争夺铁和小麦而带来的异化,因为农业取决于冶金。由此,不平等具有了一种技术-经济的起源。
冶金的进步所带来的后果:
(1)人类的时间性改变了,它具有了一定的结构,并且加快了前进的步伐。
(2)有了劳动分工。出现了冶金工人、铁匠,他们由从事农耕的人养活,同时为农民提供器具。相互依赖的关系进入了一个无限的进程。
(3)这是一个普遍的进程,事实上它可以自己向前发展,需要和技艺之间的循环进程。与劳动分工的无限发展相应的,是新的需要的无限发展。
(4)随之而来的人类能力的发展:想象力、语言、理性、自尊心。
(5)关于正义的原始规则,随着前法律的雏形,特别是最初所有者的权利的出现,产生了飞跃式的发展。
→结果出现了一种全新的自然。事实上,人们从自然走向被开发了的自然(nature cultivée)[49]。被开发了的自然与森林的关系,事实上是一种升华的(sublimé)关系:被开发了的田野给予了人类先前森林所给予的东西;这是人造的森林。升华的关系同时也是移位的(déplacé)关系,因为在第一个时刻,只有一部分森林被开垦变成农田,因此两部分可以共存,一部分属于独立的小生产者,另一部分属于有劳动分工的群体。但第二个时刻来临了,这时候森林完全消亡了。
战争状态来自森林的消亡。卢梭从劳动分工的普遍进程推论出了这一点。由此,战争状态变得成问题,与霍布斯不一样,霍布斯把战争状态铭刻在人性、人的本质当中,并且完全严肃地对待这一点(≠洛克)。注意,战争终止没有任何原因,它通过人们的反思而终止,由反思而产生了市民状态。
3.社会契约和市民状态
在霍布斯那里,人们通过反思而走出战争状态,但卢梭的解决办法很独特。事实上:
——进行反思的理性是被限定的,那是属于某个社会小团体即富人团体的理性。
——富人设计了一套深思熟虑的方案:要求那些服从他们的人和威胁他们的人,为了保持他们的自由,把奴役转变为法律上的转让。因此,契约产生于对富人的建议的客观误解,产生于一种有差别的理性。
尽管如此,通过某种理性的狡计,其结果还是理性的,因为契约具有理性的形式,在这种形式下,契约产生于自愿的同意,并在自由的名义下被执行。这是把自己当目的来追求的自由。
更确切地说,在卢梭那里,在《第二篇论文》中,契约是双重的契约。事实上存在着:
——一种结合的契约,一些民法;
——一种服从或统治的契约,一些政治法。
这个双重契约的理论是一种托管制(Trusteeship)理论,根据这种制度,行政机关是一个代表团,一个委员会(正如在洛克那里一样),因此统治的契约是可废止的。
但一旦政府组建好了,富人/穷人的分化,就变成强者与弱者的分化了,并且始终有变成主人/奴隶的分化的危险。专制主义来自于行政机关的败坏,它标志着战争状态在市民状态中的再生。
历史在卢梭作品中的身份[50](https://www.daowen.com)
所有这一切引发了关于历史及其身份的难题。对于卢梭来说,有三个层面。
1.在《第二篇论文》中
在《第二篇论文》中,卢梭将历史的难题(problème)提了出来,因为这篇论文并不像涂尔干、阿隆所说的那样,只是对社会本质的分析。事实上,卢梭否认关于自然状态的传统难题性(problématique)的方式,开启了一个新的领域,即把历史作为一个难题。这种对基本概念的难题化(problématisation)的后果就是,不可能直接回答关于社会本质的问题。而正是社会本质的概念,最终变得成问题(problématique)[51]。
在卢梭之前,“人性”这个概念就足以直接回答什么是社会的本质这个问题,但对于卢梭来说,只有对另一个先决问题——社会的产生问题,也就是历史理论的问题,历史的本质的问题——的间接回答。但它永远只是涉及历史的概念。
2.在《社会契约论》中
这个新的文本,根据它与《第二篇论文》的关系,似乎重新提出了这个问题。涂尔干[52]认为,正是《社会契约论》直接回答了社会的本质是什么这一问题。但必须就《社会契约论》这篇文章本身的本质、它的思考方式和它所给出的分析提出问题:它是观念的(idéelle)吗?是理想的(idéale)吗?它与真实的历史之间是什么关系?
“观念的”?《社会契约论》难道仅仅给我们提供了构成如其所是的社会的概念吗?它是一切社会的本质吗?这个概念是否与《社会契约论》中给我们提供的概念相一致?《社会契约论》中的社会本质的概念,是否像在《第二篇论文》中一样,也通过历史这个概念假设了过渡的存在?
“理想的”?在这个意义上,《社会契约论》提供了一个纯粹而完美的“好社会”的概念,因此,就不再存在它与历史概念之间的关系问题了。但是,出现了一个新问题:即《社会契约论》的“理想性”与历史上存在的诸社会的“现实性”之间的关系问题。换句话说,在其与历史之间的关系方面,《社会契约论》包含着两个问题。
3.在各种《制宪方案》[53]中
在这些问题中,卢梭遇到了真实的历史。而通过与《社会契约论》相比所呈现的差异,可以回答社会契约的“理想性”(idéaux)与“观念性”(idéellités)这个问题。尽管如此,这里仍有一个问题悬而未决:社会本质的概念与历史的概念之间是什么关系?
因此,让我们求助于《爱弥儿》和《新爱洛伊丝》。这些文本给出了理想模型吗?抑或与“观念性”有关吗?无论如何,这个问题变成了如下问题:卢梭的思想在哪种要素中移动?这是一种乌托邦的关系吗?还是概念批判的关系?
4.在《爱弥儿》中
有一个回答的要素。不同的文本。
——第248页。人与公民的矛盾或这两者之间的划分[54]。
——第524页[55]。
——文明人不可避免的矛盾:权利的平等依然是空洞而虚幻的。
——法律为强者对抗弱者服务,为特殊的利益服务。
——真实的社会被法律的表象与社会关系的现实性之间的矛盾逐渐削弱了。
——第858页。权利的虚伪性。然而,尽管它会败坏,但通过理性的狡计,法律秩序仍维持着某种积极的东西。它的确保护着人远离暴力。这样的法律的存在,具有一种教育作用[56]。
——第484页。“爱弥儿是一个……要在城市中居住的野蛮人。”[57]这是由真实社会的重要矛盾所引起的。
换句话说,必须从当代社会矛盾的非辩证性质出发:
——在竞争和利己主义方面,个人保持着其自然状态;
——但他在一种法律身份下生活。
因为这两种状态并存,有些人可以设法让法律为自己服务。换句话说,普遍的平等状态依然是形式上的,而真实的状态,仍然是自然状态,只不过披着竞争发展的外衣。每个个体都把自己当作一切,并把一切东西包括平等,当作工具来为我所用。
这两种状态的并存,并非完全只有消极效果,因为对抗也由于法律而得到限制,战争状态的毁灭性后果也得以避免。因此,契约的形式继续存在着,即使已经被败坏了。这种败坏意味着所有人都承认这个契约。因此,通过理性的狡计,法律秩序将得以实现。契约永远是或多或少的欺诈或败坏,然而,它保留着法律的形式,而这是最重要的。从理论上说,当代社会的现实状态是可能存在的,它被隐藏在《第二篇论文》的分析当中。
我们可以回答关于社会契约的身份这个问题了:契约的本质与其说存在于其纯粹性中,不如说存在于其不纯性本身当中。社会契约具有一种概念的纯粹性,这个概念自身中包含着足够的东西以思考它的不纯性,思考那随时窥伺着它、并在当代社会变成了现实的死亡与衰退。
[1]阿尔都塞的打字稿和手稿中都没有这部分,所以这一章是根据听课者的笔记整理而成的。
[2]参见第243页译注。
[3]“起点”(origine)在其他地方也译为“起源”,下文中的“起点”原文都是这个词。另参见第20页译注。
[4]“自然”(nature)在其他地方也译为“本性”“天性”。
[5]《让-雅克·卢梭政治论文集》(The Political Writings of Jean-Jacques Rousseau),剑桥大学出版社(Cambridge UP),1915年。同时参见卢梭,《著作全集》(Œuvres complètes),“完整版”第二卷,Seuil出版社,第82页。
[6]卢梭,《爱弥儿》(Émile)第一卷,收入《著作全集》(Œuvres complètes),Gallimard出版社,“七星文库”(Bibliothèque de la Pléiade),第四卷,第249页。(参见《爱弥儿》上卷,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10页。译文有修改。其中“改变天性”原文为“dénaturer”,即前文“去自然化”(dénaturation)的动词形式。)
[7]涂尔干(Durkheim),《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这本书的历史》(Le contrat social de Rousseau,histoire du livre),《道德与形而上学评论》(Revue de métaphysique et de morale),1918年1—2月号。
[8]原文“genèse”(起源),也即《圣经》中的“创世”。另参见第20页译注。
[9]注意,“错乱(的)”原文“aliéné”,与“aliénation”(异化/转让)都是由同一个动词“aliéner”(让与、转让、丧失、使失去)派生出来的。
[10]“短路保护器”即“熔断器”。
[11]参见卢梭《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前引,第52页脚注以及第61、78页的例子。
[12]莫佩提(Pierre Louis Mmoreau de Maupertuis,1698—1759),法国科学家,法国科学院院士。
[13]参见卢梭,《论语言的起源》(第九章“南方语言的形成”),洪涛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52-70页。
[14]“正当”(droit),在其他地方也译为“权利”“法”“公正的”。
[15]指本书第369页的图示。
[16]参见卢梭,《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前引,第91页。
[17]同上,第85页。译文有修改
[18]同上,第83页。译文有修改。
[19]形容词“自然(的)”,原文“naturelle”,也可译为“天然的”,下同。“自然社会性”,前文也译为“天然的社会性”。
[20]德文,这里可译为“随手可得性”。
[21]希腊文,意为“政治动物”。
[22]《让-雅克·卢梭政治论文集》(The Political Works of Jean-Jacques Rousseau),前引。“我们的需要是多种多样的;第一种需要与生存有关,我们的自我保存要靠它们。如果它们不能得到满足,任何人都会死亡:这种需要叫作身体需要,因为它们由自然提供给我们,没有什么能使我们从中得到解放。这种需要只有两种:即食物和睡眠。另一些需要不是以我们的自我保存为目的,而是以我们的安逸(bien-être)为目的,它们确切地说只是一些欲念(appétits),但它们有时候又如此强烈,以至于比真正的需要更折磨人;然而,对它们的满足从来就不是绝对必需的,任何人都非常清楚,活着不是只顾安逸。第二种需要是以众多的感官享受、奢侈逸乐、两性的结合以及一切以满足我们的感官为目的的需要。第三种需要来源于舆论(opinion),它们后于其他需要而产生,最终也不可能超过其他的需要。比如荣耀、名誉、地位、贵族身份,以及一切只有通过对人的评价才会产生的东西,但通过这种评价,可以带来人们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实际好处。所有这些不同的需要都彼此相连着,然而第二种和第三种需要(原文为第一种和第二种需要,根据下页正文内容改正。——译注),只有在第一种需要得到了满足之后,才能被人们感觉到。只要人们仅仅是为了活着而奔波,就不会考虑奢侈逸乐,更不必说虚荣心了:对荣耀的热衷很少会成为食不果腹者的烦扰。”我们也可以在卢梭的《著作全集》(Œuvres complètes)中找到这些片段,“七星文库”(Pléiade),第三卷,第529-530页。
[23]“坏无限”(mauvais infini),来自黑格尔的概念,与“真无限”相对。“真无限”即“肯定的无限”或“理性的无限”,即在有限者之内的无限;“坏无限”即“否定的无限”或“知性的无限”,即有限者之外的无限,相当于我们通常所说的“无限”。
[24]《爱弥儿》(Émile),第二卷,前引,第304页。(参见《爱弥儿》上卷,前引,第74页。译文有修改,其中“puissance”在其他地方也译为“强力”“力量”。)
[25]参见《第二篇论文》(Discours),《著作全集》(Œuvres complètes),“七星文库”(Pléiade),第三卷,第219页:“自爱心(amour de soi-même)是一种自然的情感,它使各种动物都注意保护自己。就人类来说,通过理性的引导和怜悯心的节制,他将产生仁慈和德性,而自尊心(amour-propre)是一种相对的情感,它是人为的和在社会中产生的;人身上所有相互为恶的坏毛病都由它引起,它是荣誉心的真正根源。”(参见卢梭,《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前引,第155页。译文有修改。)
[26]同上,第75页。
[27]同上,第72页。译文有修改。
[28]同上,第73页。译文有修改。
[29]同上,第74页。译文有修改。
[30]同上,第102页。
[31]“怜悯心是甜蜜的,因为当我们设身处地为那个受苦的人着想的时候,我们将以我们没有遭到他那样的苦难而感到庆幸。妒忌心是痛苦的,因为那个幸福的人的面孔不仅不能使羡慕的人达到那样幸福的境地,反而使他觉得自己不能成为那样幸福的人而感到伤心。我觉得,前者可使我们免受那个人所受的痛苦,后者将从我们身上剥夺另一个人所享受的那种幸福。”《爱弥儿》(Émile),第四卷,前引,第504页。(参见《爱弥儿》下卷,前引,第303-304页。)
[32]“具有(avoir)”可能是“唤起(inspirer)”的误用。
[33]德文,可译为“随手可得的”。
[34]“注视”(regard),在其他地方也译为“目光”“看”。
[35]“约束”(lien),在其他地方也译为“联系”“纽带”。
[36]参见卢梭,《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前引,第91页。译文有修改。
[37]在《社会契约论》中没有找到相应句子。
[38]参见卢梭,《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前引,第88页。
[39]《著作全集》(Œuvres complètes),前引,第166页:“他从经验中得知:对幸福的追求,是人类行为的唯一动机。根据这个经验,他发现:为了共同的利益而需要同类帮助的情况,是很少的;而为了竞争必须提防他人的情况,就更少了。在前一种情况下,他和他们结合成群,或者顶多结合成某种不强迫任何人的自由联合,这种联合持续的时间,在结成这种联合的暂时需要一得到满足,便宣告结束。在后一种情况下,每一个人都想方设法攫取自己的利益:如果他认为用武力可以成功,他就公开用武力攫取;如果他认为力不如人,他就用技巧和机智攫取。原始人就是这样不知不觉地获得相互约定的大致观念并知道履行这种约定将得到什么好处的,但是,他们只能在眼前的和可以感知的利益驱动下,才这么做,因为他们这时还没有预见力;不用说遥远的将来,就连第二天的情况他们也预见不到。例如大家去捕捉一只鹿,尽管每个人都知道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而必须严守各自的岗位,但是,如果此时有一只野兔从他们当中的某个人的跟前跑过,可以肯定,这个人将毫不迟疑地去追赶那只兔子;在捉到兔子以后,他的同伴是不是因此就没有捉到那只鹿,他一点也不过问。”(同上,第88页。译文有修改。)
[40]同上,第169-170页:“每一个人都开始注视别人,同时也希望自己受到别人的注视,于是,众人的尊敬,就成了对一个人的奖赏。……人们一开始互相品评,尊重的观念一旦在他们的头脑中形成,每个人都认为自己有权利受到尊重。从此以后,任何人如有不尊重人的行为,就不可能不受惩罚:最初的文明礼貌的观念就是从这里产生的,甚至在野蛮人当中也是如此。任何故意伤害人的行为,都将被看作是一种存心凌辱,因为,除了伤害的行为造成了痛苦以外,被伤害者认为对他的人格的轻视往往比痛苦本身还难忍受;每个人都将根据别人对他表示轻视的方式而给以相应的惩罚:报复的手段是可怕的;人变成了凶暴残忍的人。”(同上,第91-92页。译文有修改。)
[41]同上,第101页。
[42]指“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的区分。
[43]即《第二篇论文》“序言”的倒数第二页。
[44]这个扩展部分重复了前面F条中的一部分。在听课者笔记的分页中,它紧接着出现在这里最后部分后面,中间跳了一页,似乎与另一不同的课程稍有关系。
[45]参见卢梭,《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前引,第86页。
[46]同上,第86页。译文有修改。
[47]同上,第88页。
[48]“独立交往”(commerce indépendant),其中的“交往”(commerce)也可译为“贸易”。
[49]“被开发了的自然”也可译为“文化化的自然”。
[50]在听课者笔记中,这个部分紧接着出现在先前的部分之后,中间没有跳页。
[51]注意“难题”(problème)、“难题性”(problématique)、“成问题”(problématique)、“难题化”(problématisation)几个词之间的关系。
[52]爱弥尔·涂尔干(Émile Durdheim),《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这本书的历史》(LeContrat social de Rousseau,histoire du livre),《道德与形而上学评论》(Revue de métaphysique et de morale),1918年1—2月号。
[53]《制宪方案》(Projets de Constitution)指卢梭所写的各种“制宪方案”,如“Projet de constitution pour la Pologne”即《波兰政府论》(直译为“波兰制宪方案”)等。
[54]《爱弥儿》(Émile),第一卷,前引,第248页。“由于不得不同自然或社会制度进行斗争,所以必须在教育成一个人还是教育成一个公民之间加以选择,因为我们不能同时教育成这两种人。”(参见《爱弥儿》,前引,第9页。)
[55]《爱弥儿》,第四卷,第524页:“在自然状态下,存在着一种不可毁灭的真正的平等,因为,单单是人和人的差别便不可能大到使一个人去依靠另一个人的程度。在市民状态中存在的权利平等是空洞而虚幻的,因为用来保持这种平等的手段,本身就是在摧毁这种平等,同时,公众的势力也有助于强者压迫弱者,从而打破了自然在他们之间建立的平衡。从这头一个矛盾中,也就源源产生了我们在文明秩序中所见到的那种表面和实际之间的矛盾。多数人总是为少数人作牺牲,公众的利益总是为个人的利益作牺牲;正义和服从这些好听的字眼,往往成了实施暴力的工具和从事不公行为的武器。由此可见,口口声声说是服务他人的上层阶级,实际上是在损他人而利自己;因此,我们要按正义和理性来判断我们对他们的尊重是否适宜。”(参见《爱弥儿》,前引,第328页。译文有修改。)
[56]《爱弥儿》,第五卷,第858页:“一个人总是要在一个政府和法律的幌子之下才能安宁地生活。只要个人的利益也像普遍意志那样保护了他,只要社会的暴力保障了他不受个人的暴力的侵犯,只要他所目睹的恶事教育了他要爱善,只要我们社会制度的本身使他看到和憎恨其中不公平的事情,那么,即使社会契约没有受到人们的尊重,那又有什么关系呢?”(参见《爱弥儿》,前引,第729页。译文有修改。)
[57]《爱弥儿》,第三卷,第484页。(参见《爱弥儿》,前引,第27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