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语

五、结语

关于商法和民法的关系,正确的理解是“和而不同”,二者之间既有相同之处,也有差异之点。相同和差异之处都应该得到尊重,二者任何一个都不能偏废。关于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以及立法体例选择,合理的态度是:和则合,不和则分。这是一种灵活的态度,也是一种务实的态度。主张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都不科学。商法与民法的交叠是客观的,但是区隔也是客观的,在“和而不同”的和字上如果融汇,则民法逐渐被商法化,但是在不同的地方新的商法规范依然在不断生成。

【注释】

[1]王延川,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

[2]毛珊珊,空军工程大学理学院社会科学教研部讲师。〔1〕 当时主要是围绕着《商法通则》的制定进行讨论,围绕该讨论形成了许多关于商法与民法关系的论文。后来,随着商法通则的无望,研究热潮逐渐沉寂下去。

[3]例如公司成立后,如果股东的非现金出资存在显著瑕疵,则其他发起人要承担连带责任,这个条款在很大程度上考虑到设立公司中有交易成本和交易安全问题存在。

[4]《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5]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页。

[6]叶林:《商行为的性质》,载《清华法学》2008年第4期。

[7]张谷:《商法,这只寄居蟹——兼论商法的独立性及其特点》,载高鸿钧主编:《清华法学论衡》(第六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页。

[8][日]尤田节等编著:《商法略说》,谢次昌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46页。

[9]易继明整理:《学问人生与人生的学问——访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载http://www.iolaw.org.cn/showArticle.asp?id=2734,最后访问时间:2011年10月2日。(https://www.daowen.com)

[10]张谷:《商法,这只寄居蟹——兼论商法的独立性及其特点》,载高鸿钧主编:《清华法治论衡》(第六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27页。

[11]有些商事契约例如融资租赁合同与传统的租赁合同之间具有实质性差别,而难以被民事契约完全统合。例如,各国一般都会规定有融资租赁合同的中途解约禁止条款,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交易负担和风险多由承租人承担,例如,出租人瑕疵担保免责条款会保护出租人的利益,而承租人会负担标的物意外损失风险及维修义务等条款,该种合同的租金也高于一般财产租赁租金。而传统租赁合同体现一种有偿使用关系,出租人应使租赁物于交付时及租赁期间内适用于使用收益,因此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及维修义务,并负担租赁物因意外事故毁损损失之风险,承租人不继续租用时,可解除租赁合同。

[12]商事交易行为分为契约行为、联合行为与组织合约,民法可以吸纳的主要为契约行为。王延川:《商事行为类型化及多元立法模式——兼论商事行为的司法适用》,载《民商法学(人大复印资料)》2011年第10期。

[13]例如用侵权行为来理解证券市场上的侵权,再例如按照知识产权来理解特许经营。

[14]例如关于公司决议纠纷多适用合同法规范,而董事损害公司利益纠纷则多适用侵权责任法规范。

[15]在日本,公司法典的条文已经达到400条之多,这不是民法学者所能理解的宏大体系,而相应的民法法人的规定只有51条,且多为简略的原则性规定。

[16]参见[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89页。

[17]参见[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89页。

[18]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6条规定,名义股东出让股权时,受让人可以适用《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而取得股权。有的案例中法院甚至认为,股权执行中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这都是过度保护交易安全,而忽视公司稳定性与团体性的表现。王延川:《执行程序中权利外观优先保护之检讨》,载《法学杂志》2015年第3期。

[19]陈彦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质疑》,载《青海社会科学》2011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