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结论

六、结论

虽然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如今都建立了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但是,两大法系信赖利益赖以存在的理论基础却是不同的:大陆法系对信赖利益的保护乃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之上的。这一原则要求民事主体诚实、善意的履行其义务。而英美法系信赖利益的保护则是建立在“允诺禁反言”原则之上。这种区别加上两大法系对于合同责任采取不同的归责原则(大陆法系采过错责任原则,而英美法系则采用严格责任原则),使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信赖利益保护在具体实施中产生了一些细微的区别。但是,当我们不是单独的看一个制度,而是将信赖利益保护放置在英美和大陆法系各自的合同法体系中来看时,两大法系各不相同的信赖利益赔偿制度却都很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又兼顾了市场交易的秩序要求。这就提示我们,作为一个正在建设中的市场经济国家,我们的市场交易信用还比较低,人们的契约观念尚不够完善,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发生信赖利益损害的概率就必然会比较高。因此,笔者认为,为了构建良好的市场秩序,维护发展中的交易信用,我国在未来关于信赖利益制度的完善中,应该尽可能细化规则,并且对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者,在信赖利益赔偿上从严规范,如此才能有利于建设一个法治国家所需要的市场秩序。

【注释】

[1]马治选,西北政法大学学报编辑部编辑,民商法学院民法教研室教师

[2]谢怀栻等:《合同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92页。

[3]美国有学者将这两种赔偿标准概括为允诺说和信赖说。

[4]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6页。

[5]林诚二:《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7页。

[6]马新彦:《信赖与信赖利益考》,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3期。

[7]王军:《美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33页。

[8]崔建远:《合同责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95页。王利明:《合同法研》(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15页。

[9]谢怀栻等:《合同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92页。

[10]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621页。

[11][美]L.L.富勒、小威廉·R.帕杜:《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韩世远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1页。

[12]李亚虹:《美国合同判例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86页。

[13]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8~89页。

[14]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7~289页。

[15]许德风:《论合同法上信赖利益的概念及对成本费用的损害赔偿》,载《北大法律评论》编委会:《北大法律评论》(2005年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99页。(https://www.daowen.com)

[16]杨琴:《论合同中的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载《杭州商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17][美]L.L.富勒、小威廉·R.帕杜:《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韩世远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

[18]张国林:《合同法上的期待利益研究》,吉林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

[19]张涛:《论合同中的期待利益》,河北经贸大学2013年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

[20]张涛:《论合同中的期待利益》,河北经贸大学2013年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

[21]李立伟、张占奇:《两大法系关于合同中信赖利益保护之比较》,载《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

[22]我国学者对于订约机会损失是否应该纳入信赖利益损害赔偿意见不一,王利明教授认为,机会损失不应当包括在信赖利益范围内。杨立新教授认为,应当运用全部赔偿原则包括财产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王泽鉴认为,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包括订约费用、准备履行所需费用和丧失订约机会的损害。参见刘淑波:《缔约阶段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载《社会科学战线》2006年第6期。

[23]陈洁:《美国违约救济中的期待利益保护及其限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

[24][美]亨利·马瑟:《合同法与道德》,戴孟勇、贾林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6页。

[25][美]亨利·马瑟:《合同法与道德》,戴孟勇、贾林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9页。

[26][美]亨利·马瑟:《合同法与道德》,戴孟勇、贾林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0页。

[27]马新彦:《信赖与信赖利益考》,载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

[28]朱文英、张洪芹:《论两大法系信赖利益赔偿的历史演进》,载《山东教育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29]比较法上的详细依据可以参见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622页。

[30]据工商部门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每年订立的经济合同大约有40亿份,但合同的履约率仅有50%。换言之,在我国签署的贸易合同中,有一半没有履行。参见《中国产经新闻报》报道,载http://finance.eastmoney.com/news/1365,20110504133871581.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3月23日。

[31]有学者认为,信赖利益损害应该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缔约费用,如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2)预备履行的费用,包括为运送标的物或者为接受对方履行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如为租用仓库而付出的租金,因贷款而负担的利息;(3)受害人已给付金钱,于返还时得请求缔约过失人赔偿自受领时的利息;(4)其他直接财产损失,如因身体受伤而支出的医疗费用、不能工作减少的工资收入等;(5)机会利益损失,即信赖人失去与第三人缔约机会或比目前条件更为有利的缔约机会所蒙受的损失。参见刘越:《合同法中的信赖利益赔偿研究》,湘潭大学2003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7页。但是另有学者认为,适用信赖利益赔偿规则时,一般只应赔偿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一般不考虑。参见刘志远:《缔约责任研究》,载《法制日报》1994年11月17日,第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