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券审核流程
(一)核准制下企业债券发行的审批程序
1.批准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的程序
按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材料目录及其规定的格式,由企业提出债券发行规模申请。省属企业直接向省级发改部门提出申请;其他企业由各设区的市级发改部门初审后,向省级发改部门转报申请。经省级发改部门统一审核后,集中向国家发改委申请本省企业债券发行规模。
国家发改委根据市场情况和已下达债券发行规模发行情况,不定期受理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并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发债条件,对企业发债规模申请进行审核。符合发债条件的,核定发行规模和资金用途,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家发改委下达发债规模,再经省级发改部门统一转发涉及省直属企业和相关市的企业发债规模并提出有关要求。
2.批准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的程序
企业债券发行人获准发债规模后,按照公开发行债券申请材料目录及其规定格式,逐级上报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经省级发改部门审核后,向国家发改委申请。
国家发改委受理企业债券发行方案后,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发债条件,以及国家发改委下达规模通知的要求,对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反馈意见,通知发行人及主承销商补充和修改申报材料。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国家发改委提出的反馈意见,对企业债券发行方案及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和调整,并出具文件进行说明。
国家发改委分别会签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后,印发企业债券发行批准文件,并抄送各营业网点所在地省级发改部门等有关单位。
企业债券发行批准文件由国家发改委批复给省级发改部门后(央企除外),再由省级发改部门批复给企业或相关市级发改部门。
(二)注册制下企业债券发行的审批程序
根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5号)以及国家发改委《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20〕298号),企业债券发行在2020年3月1日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后,国家发改委将指定相关机构负责企业债券的受理、审核。其中,中央结算公司为受理机构,中央结算公司、中国交易商协会为审核机构。国家发改委对企业债券受理、审核工作及两家指定机构进行监督指导,并在法定时限内履行发行注册程序。两家机构将尽快制定相关业务流程、受理审核标准等配套制度。对于《证券法》(2019年修订)施行前已受理的企业债券项目,国家发改委将按原核准制有关要求继续推进。
1.受理及审核程序
企业债券发行人不再需要先向国家发改委提出申请,然后由国家发改委委托中央结算公司或中国交易商协会进行受理评估及技术评估,受理评估及技术评估后国家发改委再进行审核。企业债券发行人可以直接向中央结算公司提出申请,中央结算公司、中国交易商协会进行审核,国家发改委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注册决定。
2.申报程序
按照注册制改革的需要,取消企业债券申报中的省级转报环节。企业债券发行人申报企业债券发行申请时不再需要省级发改部门出具转报文件。但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省级发改部门应对募投项目出具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法规制度和产业政策的专项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