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法律实务

第六章 资产证券化法律实务

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ABS以下简称资产证券化或ABS)起源于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美国最早在1968年发行了第一只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在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之前,资产证券化是美国金融市场上主要的创新金融产品。我国在2005年开始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美国次贷危机后,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曾经一度暂停。但随着监管部门对资产证券化市场的逐步规范和产品创新,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在2012年后又重获生机。2013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即国务院“金十条”,要求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性发展。此后,国家开始进一步扩大资产证券化试点规模。在国家政策的规范和支持下,特别是在近两年,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取得长足发展。中央结算公司和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公司在2020年1月联合发布的《2019资产证券化发展报告》显示,2019年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为23,439亿元,年末存量达41,961.19亿元。[1](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