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资产证券化监管体系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监管体系

正如前述,我国资产证券化四种类型市场并存,相应地,对其实行的监管也是多重监管体系。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原中国银监会负责监管;企业资产证券化市场由中国证监会系统监管;资产支持票据由原中国银监会监管;资产支持计划由原中国保监会监管。鉴于原中国银监会与原保监会已合并为中国银保监会,因此,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票据和资产支持计划已基本统一纳入中国银保监会监管体系。各监管体系又分别自上而下的由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三层监管构成。每层负责的机构不同,其职责也不一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和中国证监会等属于顶层监管部门,负责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宏观行政管理。其根据各自职能分别对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顶层设计、统筹规划,制定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审核行业机构业务规则,建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管框架,对各自派出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并提供协调管理。其中,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还分别负责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注册和备案工作

各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推进以及对其合规性进行微观层面的行政监管,开展日常的业务调查、现场检查、行政处罚等工作。

中国基金业协会、中国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证机构私募系统、中保登系统和上海保险交易所等自律组织则负责对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微观的自律管理,对其资产支持证券的具体发行流通、信息披露等进行审核管理工作。其中,中国基金业协会还负责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备案工作,并对企业资产证券化实行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管理;中国交易商协会和中保登系统则分别负责资产支持票据和资产支持计划的备案和注册工作。

对于我国对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规范,目前也还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体系,有关法律规定散布于我国《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商业银行法》《信托法》《企业破产法》《担保法》等法律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而且,更多的是近些年来各级监管部门制定的各类有关资产证券化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的业务规则等。这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规则的出台,推动和规范着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

(一)监管部门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和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主要是为建立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体系而出台的行政管理规范,以指导性、方向性为主。现行有效、与资产证券化有关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主要有:

(1)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在2019年6月17日发布并实施《关于资产支持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43号);

(2)中国证监会在2018年11月28日发布并实施《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

(3)中国银保监会在2018年9月26日发布并实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8]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2018年9月13日发布并实施《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9]

(5)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在2018年8月17日发布并实施《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贷工作、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76号);[10]

(6)中国银保监会在2020年3月23日发布并实施《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6号);

(7)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在2018年7月20日发布并实施《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

(8)中国银保监会在2018年5月28日发布并实施《关于保险资金参与长租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6号);[11]

(9)中国银保监会在2018年5月23日发布,2018年7月1日实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

(10)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18年4月27日共同发布并实施《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12]

(11)中国银保监会在2018年4月24日发布,2018年7月1日实施《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13]

(12)中国证监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2018年4月24日共同发布并实施《关于推进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18〕30号);[14]

(13)中国保监会在2018年1月24日发布,2018年4与1日实施《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1号);[15]

(14)中国银监会在2018年1月5日发布并实施《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2018〕2号);[16]

(15)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在2017年6月7日共同发布并实施《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2017〕55号);[17]

(16)中国保监会在2017年5月4日发布并实施《关于保险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42号);

(17)中国银监会在2017年4月26日发布并实施《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7〕16号);

(18)国家发改委、中国证监会在2016年12月21日发布并实施《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698号);

(1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在2016年4月28日发布并实施《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

(20)中国人民银行在2016年2月14日发布并实施《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2号);

(21)中国保监会在2015年8月25日发布并实施《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5〕85号);

(2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在2015年6月25日发布并实施《关于银行业信贷资产流转集中登记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08号);

(23)中国人民银行在2015年5月9日发布并实施《关于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有关管理政策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9号);

(24)中国人民银行在2015年3月26日发布并实施《关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7号);

(2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在2014年11月20日发布并实施《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4〕1092号);

(26)中国证监会在2014年11月19日发布并实施《〈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配套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4〕第49号);[18]

(27)中国证监会在2014年8月21日发布并实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

(28)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在2013年12月31日共同发布并实施的《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风险自留行为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告〔2013〕21号);

(29)中国保监会在2013年2月4日发布并实施《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资金〔2013〕124号);

(30)中国保监会在2012年10月12日发布并实施《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保监发〔2012〕91号);

(31)中国银监会在2012年6月7日发布,2013年1月1日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19]

(3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财政部在2012年5月17日共同发布并实施《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2〕127号);

(33)中国银监会在2010年12月3日发布并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

(34)中国银监会在2008年12月4日发布并实施《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3号);

(3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在2008年2月4日发布并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3号);

(36)中国人民银行在2007年8月21日发布并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有关事项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6号);(https://www.daowen.com)

(37)中国证监会在2006年5月14日发布并实施《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93号);

(3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6年2月20日共同发布并实施《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部分失效);

(39)中国银监会2005年11月7日发布并于2005年12月1日实施《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

(40)中国人民银行在2005年6月13日发布并实施《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4号);

(4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在2005年4月20日发布并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

此外,前述这些监管部门在实际监管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会不定期地以监管问答或业务知识问答的形式回应。如中国证监会分布在目前已经发布三期。第一期为2016年5月13日发布的《资产证券化监管问答》,主要是针对负面清单中有关政府作为融资人的几种特殊情况进行明确说明,同时对单一信托及融资租赁债权为基础资产的关注要点进行了明确。第二期为2018年12月24日发布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知识问答》,主要是对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科普,对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在我国的发展情况、监管体系、交易结构、各中介的角色、发行流程等内容做了系统介绍。第三期为2019年4月16日发布的《资产证券化监管问答》,主要是对与基础设施类资产支持证券有关的、未来经营收入类证券化产品的现金流来源、特定原始权益人的持续经营能力、专项计划期限和现金流归集和收益分配等方面提出新的要求。

(二)业务相关规则

中国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证机构私募系统、上海保险交易所和中保登系统等自律组织主要负责具体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事前审核,需要对产品基础资产的风险进行评估判断。因此,自律组织所制定的行业规则,主要是有关资产证券化的业务指引或指南,包括对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设置的条件和要求规定。现行有效的与资产证券化有关的行业规则[20]主要有以下:

(1)深圳证券交易所在2020年1月15日发布并实施《关于银行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0〕34号);

(2)深圳证券交易所在2019年10月31日发布并实施《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指引》(深证上〔2019〕685号);

(3)上海证券交易所在2019年11月1日发布并实施《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指引》(上证发〔2019〕105号);

(4)中国基金业协会在2019年6月发布并实施《关于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等系列自律规则的通知》(中基协字〔2019〕292号);

(5)中国交易商协会在2018年10月8日发布并实施《微小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2018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8〕24号);

(6)上海保险交易所在2018年6月21日发布并实施《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登记办法》及《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账户管理业务指引》《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登记业务指引》《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发行业务指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业务指引》等业务制度;

(7)深圳证券交易所在2018年6月8日分别发布并实施《基础设施类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基础设施类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深证上〔2018〕263号);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也发布并实施《基础设施类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与《基础设施类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

(8)上海证券交易所在2018年5月11日发布并实施《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上证发〔2018〕28号);

(9)深圳证券交易所在2018年5月11日发布并实施《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深证上〔2018〕200号);

(10)中保登系统在2018年3月发布并实施《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登记业务指引(试行)》;

(11)深圳证券交易所、中证机构私募系统在2018年2月9日发布并实施《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深证上〔2018〕73号);

(12)深圳证券交易所、中证机构私募系统在2017年12月15日发布并实施《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深证上〔2017〕819号);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也发布并实施《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

(13)深圳证券交易所、中证机构私募系统在2017年10月19日发布并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深证会〔2017〕340号,已修订);

(14)中国交易商协会在2017年10月9日公布并实施《关于公布〈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及〈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的公告(2017年修订)》(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7〕27号);

(15)深圳证券交易所、中证机构私募系统在2017年7月21日发布并实施《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支持证券化业务的通知》(深证会〔2017〕215号);

(16)上海证券交易所在2017年6月20日发布并实施《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上证发〔2017〕28号);

(17)深圳证券交易所在2017年6月19日发布并实施《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深证〔2017〕387号);

(18)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在2017年6月7日发布并实施《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2017〕55号);

(19)深圳证券交易所在2017年2月17日发布并实施《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通知》(深证会〔2017〕46号);

(20)中国交易商协会在2016年11月14日发布并实施《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规程(试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6〕35号);

(21)中国交易商协会在2016年4月19日发布并实施《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6〕10号);

(22)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在2016年6月20日发布并实施《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试行)》和《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信息披露细则(试行)》(银登字〔2016〕16号);

(23)上海证券交易所在2016年1月27日发布并实施《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

(24)中国交易商协会在2015年9月30日发布并实施《个人消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5〕20号);

(25)中国交易商协会在2015年8月3日发布并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5〕16号);

(26)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在2015年6月29日发布并实施《银行业信贷资产流转集中登记规则》(银登字〔2015〕9号);

(27)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在2015年6月29日发布并实施《关于〈银行业信贷资产流转集中登记规则〉实施工作的通知》(银登字〔2015〕10号);

(28)中国交易商协会在2015年5月15日发布并实施《关于发布〈个人汽车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5〕10号);

(29)中证机构私募系统在2015年2月16日发布并实施《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试行)》(中证协发〔2015〕36号);

(30)基金业协会在2014年12月24日发布并实施《关于发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中基协函〔2014〕459号),其配套规则包括:《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适用个人投资者)》《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适用机构投资者)》等;

(31)上海证券交易所在2014年11月26日发布并实施《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上证发〔2014〕80号);

(32)深圳证券交易所在2014年11月25日发布并实施《关于发布〈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会〔2014〕130号,部分失效);

(33)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2年7月2日发布并实施《关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的公告》(清算所公告〔2012〕7号)。

此外,前述这些自律组织在实际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也会不定期地以业务知识问答的形式回应。比如,中证机构私募系统在2017年6月30日发布《资产证券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问答》等。

对于这些业务规则,自律组织一般会根据相关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情况进行不定期的修订更新,具体适用时建议查询自律组织指定网站发布的最新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