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
我国监管部门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基本持鼓励和支持的态度。特别是自2014年启动资产支持证券备案制以来,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提速,市场规模也是快速增长,其中2018年度更是“神速”。
根据中央结算公司和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公司联合发布的2018年和2019年《资产证券化发展报告》统计,2018年度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发行产品总规模2.01万亿元,同比增长36%;2018年年末资产证券化市场产品存量规模3.09万亿元,同比增长47%。[21]2019年度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规模继续快速增长,发行产品2.34万亿元,同比增长17%;2019年年末市场存量为41961.19亿元,同比增长36%。[22]2018年和2019年我国债券发行总规模分别为43.8万亿元和45.3万亿元。2018年度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占当年债券发行总规模的比例约为4.59%。2019年度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占当年债券发行总规模的比例约为5.17%。
在总量扩张的同时,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份额结构进一步优化。企业资产证券化和信贷资产证券化仍然是发行主力品种,但资产支持票据增长迅速。(1)企业资产证券化,其2018年度和2019年度产品发行规模分别为9480.70亿元和10,917.46亿元,同比增长一样,皆为15%,占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总量也一样,皆为47%;2018年和2019年年末存量分别为13,877.87亿元和17,801.48亿元,同比增长分别为24%和28%,比例稍有提高,占市场总量的比例分别为45%和42%,略有下降。(2)信贷资产证券化,其2018年度和2019年度产品发行规模分别为9318.35亿元和9634.59亿元,同比增长56%和3%,增长比例大幅回落,占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总量的比例分别为47%和41%,也有较大幅度下降;2018年和2019年年末存量分别为15,208.11亿元和20,127.63亿元,同比增长67%和32%,增长幅度也有较大回落,占市场总量的比例未有大的变动,分别为49%和48%。(3)资产支持票据,在2018年度和2019年度发行规模皆有大幅增长,分别达到1261.25亿元和2887.36亿元,同比增长分别为119%和129%,占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总量的比例由2018年度的6%增加到2019年度的12%;2018年年末和2019年年末存量分别为1852.05亿元和4032.08亿元,同比增长分别为155%和118%,占市场总量也由2018年度的6%增加到10%。[23]
相对来说,资产支持计划产品发行规模要逊色不少,虽然比此前有一定增长,但基本还处于摸索状态。但是,2019年6月17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并实施《资产支持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办发〔2019〕143号),实行“初次申报核准、后续产品注册”制度,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首单资产支持计划之后发行的支持计划实行注册制管理。这极大地简化了资产支持计划审批流程,有利于产品发行效率的提高,相信后续能够推动资产支持计划产品的发展。
我国资产证券化这两年能够取得如此长足发展的成绩,确实反映了实际的市场需求,但更与相关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的支持和推动不能分开。
在2018年内,我国资产证券化监管部门和其自律组织发布并实施了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政策法规和行业规则文件18项。其中政策法规13项,行业规则5项。这些政策法规和行业规则在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进行规范的同时,更是对其发展起到了一种极大的鼓励和支持作用。
比如,中国银保监会在2018年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明确了银行理财资金可以投资银行间证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同时,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贷工作、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76号),提出了积极运用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转让等方式来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金配置和使用效率的要求。此外,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四部委共同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将银行、信托、证券等七类金融机构的“代客理财”产品明确列入资产管理产品范围,正式统一了资管行业的监管框架和标准,并做了严格监管规范。这被视为我国金融业发展史上发布的最严监管政策。但该指导意见却明确规定了“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不适用本意见”,给予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豁免权”。这些政策的发布,有利于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也极大地提升了金融市场主体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积极性。
同时,中国证监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2018年共同发布《关于推进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18〕30号),明确规定了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的条件及政策重点支持的领域、资产证券化业务程序。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有关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的行政法规,其目的意在鼓励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军住房租赁市场,以帮助盘活住房租赁存量资产。中国银保监会在同年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参与长租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6号),则明确了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发起设立资产支持计划产品等间接方式参与长租市场。
在前述政策的加持下,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在2018年得以不断创新,比如正式推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产品。2018年3月,保利房地产以其自持租赁住房为基础资产发行了国内首单租赁住房REITs产品“保利地产—中联前海开源租赁住房一号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2018年4月,碧桂园采取储架发行机制发行了国内首单产品规模百亿元租赁住房REITs产品“中联前海开源—碧桂园租赁住房一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2018年5月,首单以公共租赁型住房作为基础资产的REITs产品“深创投安居集团人才租赁住房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议通过;2018年6月,首单承续发行类REITs产品“华泰佳越—苏宁云新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承接了此前苏宁云创二期项目的相关权益,实现了产品间的循环运作,是对“承续发行”退出方式的有效尝试;2018年8月,首单不依赖主体信用的银行间商业地产抵押贷款支持票据项目“深圳市世纪海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一期资产支持票据”发行,期限10年且无回售安排,同时引入第三方专业增信机构和特殊资产服务机构。[24]此外,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交易计价方式和投资者结构上取得了突破。2018年1月发行的“华泰资管—中飞租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成为国内首单以外币计价、外币结算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https://www.daowen.com)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2018年发布《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积极支持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以企业应收账款、租赁债权等财产权利和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财产权益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业务。这为国有企业使用应收账款等资产证券化工具“去杠杆”提供了政策支持。随后,诸多国有企业开始与商业银行合作,开展应收账款供应链平台业务,通过应收账款供应链资产证券化融资,盘活应收账款等存量资产,助力小微企业普惠金融。
在行业规则方面,中国交易商协会发布2018年版《微小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2018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8〕24号),将对微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原有“单笔入池贷款合同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提升为“借款人单户授信不超过500万元”,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微小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以降低微小企业融资成本。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2018年分别发布了《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上证发〔2018〕28号)和《关于发布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18〕200号)等有关资产证券化产品信用风险和信息披露的业务规则,并和中证系统分别发布《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和〈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的通知》(深证上〔2018〕73号),《基础设施类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基础设施类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上述两项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文号为深圳上〔2018〕26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同日分别发布施行)等有关融资租赁和基础设施两类资产证券化的挂牌和信息披露的业务规则。这些业务规则严格规范了“通道”业务,强化了对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息披露和信用风险管理,进一步优化了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则体系。
另外,随着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快速发展,监管部门在2018年也加强了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监管力度。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规定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特定风险暴露,执行穿透原则,其风险暴露计作被认定为交易对手的最终债务人的整体额度进行管理,风险暴露具体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算。如果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金额比例低于5%时,适用简易法,按照匿名客户的方式处理,将投资余额合计视为对匿名客户的风险暴露。此外,中国银监会还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2018〕2号),明确禁止将受托管理他人资金、银行授信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基金、其他债务性资金和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用于发放委托贷款,禁止将委托贷款资金用于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以及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但此后中国基金业协会通过研讨会方式,确认REITs交易结构中的私募基金可以采用股东借款的形式。同时,各监管部门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管执法力度也在加强。其中,仅中国证监会各地派出机构在2018年就对4起资产证券化违规案件进行了处罚。这在此前资产证券化领域还是很少见的事情。
这些被中国证监会处罚的资产证券化业务违规情况主要涉及以下方面:(1)未履行重大事项告知和信息披露义务;(2)未按约定归集基础资产现金流;(3)未对基础资产进行审查和存续期管理;(4)侵害专项计划资产;(5)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6)尽职调查不充分;(7)伪造担保承诺函;(8)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等问题。例如,2018年4月,国信证券因作为邹平电力ABS计划管理人期间未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未监督、检查邹平市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情况和基础资产现金流情况,而被山东省证监局出具警示函。2018年9月30日,华菁证券作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因个别项目存在资金划转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的问题,而被上海证监局出具警示函,并要求限期改正。2018年10月30日,申万宏源证券因多个资产证券化业务项目尽职调查不充分、部分项目存续期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而被上海证监局出具警示函。[25]
此外,2018年3月19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对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违规事项也作出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18〕4号),暂停受理富诚海富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暂停期限为三个月。其中涉及包括“徐工租赁二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天风证券一期股票质押式回购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海通恒信二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平安普惠宅E贷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4只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其中业务违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在专项计划设立时未揭示相关风险,未按规定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2)尽职调查不充分,有关尽职调查报告仅提供了律师对抽样贷款的审查意见,未能提供公司的审查意见,对项目的贷款保证人的业务发展数据、代偿追偿数据更新不及时,有关工作底稿缺少基础资产的前五大融入方的诚信报告,未能全面反映相关债务人的信用情况等;(3)信息披露有失准确完整,专项计划说明书中对部分标的证券的初始交易金额或股份性质、相关债务人的未偿本金金额信息披露有误,专项计划说明书与资产买卖协议对有关回收款的资金划付约定表述不一致,项目信用评级报告对基础资产中标的证券类型的披露与专项计划说明书以及尽职调查底稿所显示的内容不一致等;(4)内部控制存在问题,项目评审委员会的参会人员与相关制度规定的人员名单不符,未见委员授权他人参会并表决的授权书,评审会会议纪要无委员签名、未记录每位委员评审意见和投票意见、未明确列明是否同意立项,法律协议未签署日期,欠缺项目有关参与方的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项目的纸质档案未实现集中、统一管理,且没有及时归档,没有编制工作底稿目录等。
2019年度,我国资产证券化监管部门和其自律组织继续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规范工作。其中,中国证监会在2019年4月6日发布《资产证券化监管问答(三)》,对基础设施收费等未来经营收入类资产证券化有关事项进行了规范,包括明确限定未来经营收入类资产支持证券所属的基础资产,其现金流应当来源于特定原始权益人基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国家政策鼓励的行业及领域的基础设施运营维护,或者来自从事具备特许经营或排他性质的燃气、供电、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公路、铁路、机场等交通设施,教育、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所形成的债权或者其他权利。对于电影票款、不具有垄断性和排他性的入园凭证等未来经营性收入,不得作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同时对特定原始权益人或资产服务机构持续经营能力、专项计划的存续年限、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和收益分配保障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2019年6月19日,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2019年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计划》,提出加强知识产权综合运用,鼓励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鼓励雄安新区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并责成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推进工作。2019年8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其发布的《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中,提出深圳特区要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深圳率先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
在行业规则方面,中国基金业协会在2019年6月24日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租赁债权三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就这三大类基础资产尽职调查的工作原则和标准,对管理人、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机构做了明确,要求重点关注基础资产涉及的交易合同,确保其真实、合法、有效,加强对专项计划现金流归集账户的核查,确保建立相对封闭、独立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机制,保证现金流回款路径清晰明确,切实防范专项计划资产与其他资产混同以及被侵占、挪用等风险。此外,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还在2019年10月31日和11月1日分别发布《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指引》(上证发〔2019〕105号、深圳上〔2019〕685号),对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和时限做了要求,对重大事件临时报告信息的披露安排进行了细化完善。
因此,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与发展同在。特别是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快速发展相比,我国的相关法律监管体系还比较滞后。正如前述,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资产证券化相关的法律体系,来对其进行统一的规范和监管。根据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类型不同,分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企业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票据和资产支持计划等形式,其所属监管部门、基础资产和交易场所等情况皆有不同。至于如何着手来进行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框架的顶层设计,建立统一的法律制度,将是相关监管部门后续所需完成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