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历程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最早在1992年,但其发展一波三折,至今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萌芽阶段、试点阶段、常态化发展阶段和备案制后的快速发展阶段。
海南省三亚市在1992年曾发行房地产投资证券。由于当时我国经济、法律环境所限,最终未能在国内生根成长。[5]到20世纪90年代末,由资产管理公司主导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实际也是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尝试。
2000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为住房贷款证券化试点单位,开始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课题正式提上议程。2003年12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号,已失效),该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同年2月26日,国务院颁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已失效),其中明确提出要加大风险较低的固定收益类证券产品的开发力度,为投资者提供储蓄替代型证券投资品种,要积极探索并开发资产证券化品种。这也正式地在法律政策层面将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工作提上议程。2004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实施《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9号,已失效),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具体发行流通规范做了准备工作。
这一时期是我国资产证券化萌芽阶段,也是我国对资产证券化早期的探索阶段,市场上开始出现一些相对简单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2005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开始了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试点工作,并逐步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负责监管信贷资产证券化,中国证监会负责企业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格局。
2005年4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共同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明确以银行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首先进行证券化正式启动试点,并确定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法律框架。同年11月7日,中国银监会发布《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5年第3号),在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准入、业务规则风险管理及资本要求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同时,中国证监会在这一年也开始启动证券公司特定目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即企业资产证券化试点项目。
2005年,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开始在证券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挂牌交易。2005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了第一轮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工作,试点额度为人民币150亿元。2005年12月15日,国家开发银行成功发行了第一只贷款抵押债券(Collateralized Loan Obligation,CLO)开元一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额度为41.78亿元;同日,建设银行成功发行了第一只住房贷款抵押债券(Residential Mortgage-backed Secunity,RMBS)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额度为29.27亿元。同年8月12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设立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的批复》(证监机构字〔2005〕85号),批准了我国首单企业资产证券化试点项目,即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该资产支持证券产品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进行转让,共募集资金计32亿元,用于购买未来特定季度的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中不超过基础资产预期收益金额的收益权,以该租赁费收益权所产生的现金流用于向计划份额持有人支付本金和投资收益。
这些标志着我国资产证券化进入试点阶段。2005年也成为我国资产证券化元年。2005年至2008年,我国资产证券化试点围绕业务试点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不断地丰富完善相关政策,市场处于培育期。[6]
企业资产证券化方面,2006年3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关于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对证券公司开展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实施及监管细则作了规定。但随后,中国证监会即暂停了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申报审批,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停滞。直到2009年5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关于通报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情况的函》(机构部部函〔2009〕224号,已失效),开始重新启动企业资产证券化试点。同时该函附件《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试点业务指引(试行)》也一并发布实施。
信贷资产证券化方面,国务院在2007年5月批复扩大试点,启动新一轮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工作,试点额度为人民币600亿元。试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了工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浙商银行和兴业银行等。但是不久因美国次贷危机,中国银监会在2008年2月发布并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3号),要求各金融机构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防范操作风险。随后,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实际被叫停。这直接导致2009年至2011年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完全停滞,基本没有发行新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截至2011年年底,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余额只有736.46亿元。
自2012年开始,随着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逐渐消除,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也开始进入常态化发展阶段。(https://www.daowen.com)
2012年5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2〕127号),开始正式启动第三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额度初定为人民币500亿元。该通知也首次规定了银行风险自留和双评级要求。同时,中国银监会在2012年6月7日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在其附件9《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规则》中规定了AA-到AAA等级证券化产品金占用银行20%的风险权重的核算方式。这项规定实际达到了降低商业银行风险资本的效果,极大地调动了商业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积极性。
2012年8月3日,中国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2〕14号,已修订),对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票据作出了规定。同年10月12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保监发〔2012〕91号),明确了保险资金可以投资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并对此进行了规范。这标志着我国资产支持票据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也开始亮相我国金融市场。
在这一阶段,监管部门扩大了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业务主体以及基础资产的范围,明确了特殊目的载体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和投资人的法律地位,为资产证券化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基础。[7]
2013年3月15日,中国证监会公布《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6号,已失效),对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模式和方向作了规范,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方式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自此,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2013年7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将第三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额度扩大到4250亿元。同年8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将有效信贷向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倾斜,并加强证券化业务各环节的审慎监管。2014年6月23日,平安银行小额消费贷款支持证券在上海交易所发行。这进一步扩大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行和流通场所,标志着优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可以选择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上市。
2014年1月,为配合国家简政放权政策精神,中国证监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公告取消了证券公司专项计划业务,同时取消了证券公司专项投资计划的行政审批。2013年4月17日,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华—东方一号项目资产支持计划,成为我国首个正式试点发行的项目资产支持计划。
为规范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中国保监会在2014年7月颁布了《项目资产支持计划试点业务监管口径》(保监会保险资金运营监管部资金部函〔2014〕197号),对项目资产计划的基础资产、交易结构、受托人资质、信用评级等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同年8月1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明确鼓励保险公司通过资产支持计划等形式为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同年11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提出要大力支持发展资产支持计划等融资工具,推动铁路、公路、机场等交通项目建设企业应收账款证券化,探索保险机构投资发起资产证券化产品。
2014年11月1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9号),将企业资产证券化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采取负面清单管理,同时将基金子公司纳入特殊目的载体范围内,业务名称变更为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以下简称企业资产证券化)。同年12月,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负面清单》及备案管理办法。
2014年11月20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4〕1092号),也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申请取得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后开展业务,在发行证券化产品前进行备案登记。2015年3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7号),正式推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注册制。
2015年8月25日,中国保监会发布《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5〕85号)将项目资产支持计划更名为资产支持计划,并且对资产支持计划的基础资产、交易结构、发行登记和转让、风险管理等作了系统规定,明确实行初次申报核准,同类产品事后报备制。2019年6月17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资产支持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43号),明确了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首单资产支持计划之后发行的资产支持计划实行注册制管理,具体由中保登系统负责办理。这标志着我国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基本告别审批制。2019年7月22日,中保登系统有关资产支持计划注册工作已开始正式启动。
综上所述,自2014年企业资产证券化采取备案制以来,通过完善制度、简化程序、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管理,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得到快速发展,到目前已经形成信贷资产证券化、企业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票据和资产支持计划四种类型市场并存、基础资产门类齐全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到2019年年末,我国各类资产证券化产品余额已达到41,961亿元,是2013年的217倍,实现超高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