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资产证券化概述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概述

根据我国《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以下简称《信贷证券化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也就是说,信贷资产证券化就是发起机构将未来享有现金流的信贷资产组成资产池,并信托给受托机构以此发行证券。受托机构同时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分别依法委托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履行相应职责。受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者承担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义务。

正如前述,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主要业务品种之一。从其发展情况来看,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的监管法律体系相对较为成熟,相关的各类产品设计也较为稳定,变化不是很大,只是作为信贷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从最初的信用类贷款和保证类贷款扩大到了附带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的组合贷款,基本涵盖了各类信贷和金融租赁资产,具体包括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个人汽车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一般企业贷款、微小企业贷款、不良贷款、棚改贷款等多元化信贷资产。同时,其发起机构也扩容至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信托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https://www.daowen.com)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一般采取特殊目的信托的交易架构,优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发行和交易。信用评级则采取上市双评级制,至少需要聘请两家资信评级机构同时进行持续评级,其中一家应为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并鼓励探索采取多元化的信用评级方式,支持采用投资机构付费模式进行信用评级。

根据中国银监会在2014年11月20日发布并实施的《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4〕1092号)等有关规定,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行中国银保监会备案和中国人民银行注册制。中国银保监会对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业务资格核准制,不再针对证券化产品发行进行逐笔审批。金融机构在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前需申请取得业务资格。此前已发行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申请豁免资格审批;没有进行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则需要递交相关资料报送各机构监管部门并会签中国银保监会创新部,申请取得业务资格。已经取得监管部门相关业务资格、发行过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且能够按规定披露信息的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自主分期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前需向中国银保监会备案。产品备案申请统一由中国银保监会创新部受理,并转送各机构监管部门对发起机构合规性进行考察和备案统计,但不对具体发行方案进行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完成产品备案登记后需在3个月内完成发行,否则产品须重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