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支持票据参与方
资产支持票据对于是否采用结构性融资方式没有做严格要求,在不损害企业股东、债权人等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企业融资需求、基础资产特性等情况,来设置合理的交易结构。这里以设置特定目的载体进行风险隔离安排为例,资产支持票据的参与方一般包括发起机构、特定目的载体管理机构、主承销商、资产服务机构、资金监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投资者、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信用增级机构、会计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
(一)发起机构
发起机构是为实现融资目的开展资产支持票据业务的非金融企业。发起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规定以及交易合同约定履行职责,负责提供资产支持票据业务基础资产,并支持配合发行载体和相关中介机构履行职责,按约定及时向发行载体和相关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披露的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等。发起机构一般是基础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其不得侵占、损害资产支持票据项下基础资产。基础资产现金流的获得取决于发起机构持续经营的,发起机构在资产支持票据存续期间还应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基础资产现金流的产生、支付提供合理的支持和必要的保障。
(二)特定目的载体管理机构
特定目的载体管理机构是对资产支持票据设置的特定目的载体进行管理并履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以及交易合同约定职责的机构。特定目的载体或其管理机构是资产支持票据的发行机构,一方面向原始权益人或发起机构购买基础资产,另一方面向投资者发行由资产池现金流支持的资产支持票据产品,具体负责对基础资产、相关交易主体以及对资产支持票据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相关方开展尽职调查,管理受让的基础资产,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按照约定及时支付相应资金等。在实践中,特定目的载体管理机构一般由信托公司担任。
(三)主承销商
主承销商是为资产支持票据业务提供承销服务的机构。主承销商依照承销协议约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承销资产支持票据,为发行机构募集资金,具体负责对基础资产、发行载体或其管理机构、相关交易主体以及对资产支持票据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相关方开展尽职调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提交注册发行文件,按照约定组织资产支持票据的承销和发行,以及按照中国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开展后续管理工作等。
(四)资产服务机构
资产服务机构,是指接受发行载体委托,就基础资产的管理提供约定服务的机构。资产服务机构可以由外部参与者担任,也可以由发起机构或发起机构的分支机构担任。资产服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以及服务合同约定的职责管理基础资产,具体负责收取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并按约定划付,制定并实施切实可行的现金流归集和管理措施,生成必要的现金流,跟踪资产的情况,定期向发行载体提供资产服务报告,报告基础资产信息,以及追讨逾期欠款和管理违约账户。(https://www.daowen.com)
(五)资金监管机构
资金监管机构是为发起机构或资产服务机构开立专用资金监管账户,并对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的机构。资金监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规定以及资金监管协议对资金进行监管,具体负责以发起机构或资产服务机构名义开设的基础资产资金监管账户,对资金监管账户进行监管,对资金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监督,对资金划出的手续进行审核等。
(六)资金保管机构
资金保管机构是接受发行载体委托,负责开立资金保管账户并管理账户资金的机构。资金保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以及资金保管合同管理资金,具体负责以发行载体或其管理机构名义开设的基础资产资金保管账户,并对资金进行安全保管,根据发行载体指令划付相关资金,定期向发行载体提供资金保管报告,报告资金管理情况等。
(七)投资者
资产支持票据投资者,是指为购买资产支持票据进行投资的机构投资者和有投资能力的个人投资者。鉴于资产支持票据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因此银行间债券市场对于投资者的要求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一致,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投资者才可以投资资产支持票据产品:(1)金融机构;(2)所持有或者管理的金融资产净值不低于1000万元的投资公司或者其他投资管理机构;(3)理财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投资性计划;(4)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业;(5)年收入不低于50万元,名下金融资产不少于300万元,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的个人投资者。
投资者根据有关交易合同、注册发行文件的约定,有权获得资产支持票据收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基础资产、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资产支持票据、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持有人会议、对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以及查阅或者复制基础资产和资产支持票据相关信息资料等。同时,资产支持票据发行文件中一般还应约定投资者保护机制,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评级结果或评级展望下调的应对措施、基础资产现金流恶化或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等情况的应对措施、基础资产现金流与预测值偏差的处理机制、发生基础资产权属争议时的解决机制以及资产支持票据发生违约后的相关保障机制及清偿安排。
(八)其他中介机构
除了上面提到的参与方外,资产支持票据产品发行一般还包括以下中介机构: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信用增级机构、受托机构、登记服务机构、会计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1)评级机构对发行机构进行主体评级,对发行的资产支持票据的高等级份额进行债项评级,综合考虑证券化过程中可能影响信用风险的各种因素,提出信用增级建议,同时进行跟踪评级。(2)资产评估机构对基础资产现金流进行评估,并出具现金流评估报告书。这一职能也可由会计服务机构同时承担。(3)信用增级机构依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信用增进业务自律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出具信用增进文件,以提高资产支持票据的信用水平。(4)受托机构代表投资者监控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保证资产的安全以及资产支持票据产品本金和利息的支付。(5)登记结算机构为资产支持票据提供登记、托管和代理本金和利息支付服务,资产支持票据的登记结算机构系上海清算所,即银行间市场清算所。(6)会计服务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对发起机构企业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鼓励审计机构由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7)法律服务机构对发起机构、发行程序、发行载体及相关中介机构、基础资产、交易结构、信用增进以及与资产支持票据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的真实、合法、有效进行尽职调查,对资产支持票据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规则指引、是否存在潜在法律风险等出具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