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支持计划参与方

二、资产支持计划参与方

根据《资产支持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资产支持计划业务涉及的参与方主要包括原始权益人、受托人、托管人、受益凭证持有人、资产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进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代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这些参与方各自负责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和履行相应义务。

(一)原始权益人

资产支持计划的原始权益人是基础资产的合法原始持有人。原始权益人一般为资产支持计划的发起人,即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来转让基础资产的参与方。《资产支持计划管理办法》对原始权益人的资格做了特别规定,要求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无重大风险;(2)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3)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约或者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原始权益人应当积极配合受托人、托管人及其他服务机构履行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支持计划的约定将基础资产移交给资产支持计划,并确保基础资产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或欺诈性转移等任何影响支持计划的情形。在资产支持计划存续期间,原始权益人还应当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基础资产现金流的持续、稳定,发生重大事项可能损害资产支持计划利益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托人并采取补救措施。

(二)受托人

资产支持计划的受托人,是指为受益凭证持有人的利益,发起设立和管理资产支持计划,并按照法定及资产支持计划约定,向受益凭证持有人分配收益,协助受益凭证持有人办理受益凭证转让、协议回购等事宜,同时客观评估投资价值及风险,向受益凭证持有人持续披露资产支持计划信息等职责的机构。

受托人是资产支持计划的发行人。根据《资产支持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担任资产支持计划的受托人。作为受托人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能力标准:(1)具有基础设施投资计划或者不动产投资计划运作管理经验;(2)建立了相关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3)合理设置了相关部门或者岗位,并配备专职人员;(4)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达到监管标准;(5)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6)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受托人应在首单资产支持计划设立时向中国银保监会报告其能力建设情况。在其能力下降,不再符合监管规定时,受托人应及时进行整改,并报告中国银保监会。

(三)托管人

资产支持计划的托管人,是指为受益凭证持有人的利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资产支持计划约定,履行安全保管资产支持计划的基础资产,依照约定方式向受益凭证持有人分配投资收益,并监督受托人管理资产支持计划的运作行为,出具托管报告等职责的机构。托管人发现受托人违规操作的,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银保监会。

根据《资产支持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托管人应当具有保险资金托管资格,并且与受托人不得为同一人,且不得具有关联关系。(https://www.daowen.com)

(四)受益凭证持有人

收益凭证持有人,是指为购买资产支持计划进行投资的机构投资者和有投资能力的个人投资者。受益凭证是持有人享有资产支持计划权益的证明。同一支持计划的受益凭证按照风险和收益特征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同一种类的受益凭证持有人,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

根据《资产支持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资产支持计划仅限于向保险机构以及其他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受益凭证,并在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中国银保监会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标准。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资金〔2013〕124号)同时对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标准做了规定,要求产品面向境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人发行,包括向单一投资人发行的定向产品和向多个投资人发行的集合产品。向单一投资人发行的定向产品,投资人初始认购资金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向多个投资人发行的集合产品,投资人总数不得超过200人,其中各单一投资人初始认购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

受托人发行受益凭证,应当向投资者提供认购风险申明书、募集说明书、受托合同等支持计划法律文件、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法律意见书等书面文件,明示支持计划要素,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揭示并以醒目方式提示各类风险和风险承担原则。受益凭证持有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资产支持计划约定享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利:(1)依法继承、转让或者质押受益凭证;(2)按照资产支持计划约定,享有资产支持计划投资收益以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资产支持计划剩余财产;(3)获得资产支持计划信息披露资料;(4)参加受益凭证持有人会议等。同时,受益凭证持有人也应具有相应风险识别能力,能够独立判断资产支持计划投资价值及风险,自主决策,审慎投资,自担风险。

(五)资产服务机构

资产支持计划的受托人可以根据产品发行情况聘请资产服务机构,在支持计划存续期间根据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机构职责、管理方法和标准、操作流程、风控措施等对基础资产进行管理。资产服务机构可以是资产支持计划的原始权益人。

(六)其他中介机构

除了上面提到的参与方外,资产支持计划产品发行一般还包括以下为资产支持计划提供服务的机构:信用增级机构、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受托人应当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负责对资产支持计划进行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也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支持计划出具独立的法律意见书,并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信用增级机构通过提供担保等方式增强资产支持计划的信用等级,聘请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对资产支持计划出具专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