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部门的应对措施

第三节 监管部门的应对措施

监管部门不断加强对债券发行人、中介的信息披露监管力度,要求强化风险揭示,为尽早发现和化解风险提供条件,引导债券及时形成合理的风险定价。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7年3月17日发布实施的《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上证发〔2017〕6号),2018年2月9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函〔2018〕155号),全面落实了公司债券市场各参与主体的风险管理责任,要求各相关方主动进行信用风险管理,持续监测、排查、预警信用风险,及时发现和尽早化解风险。

《公司债券存款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上证发〔2017〕6号)建立了债券信用风险管理报告制度,要求受托管理人每半年提交定期报告,并就高风险债券不定期提交临时报告,以便监管机构及时掌握市场风险状况。(https://www.daowen.com)

同时,针对已经违约的债券,监管机构也在研究推进各种市场化、法制化的处置措施,正在探索违约债券特殊转让的交易机制,拟引入私募基金、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接手债券,然后进行债务重组等。

2018年6月29日,中国银保监会以规章的形式,正式发布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4号),对市场化债转股细则进行了规定,市场化债转股政策终于明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