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管理人的资格和职责

二、受托 管理人的资格和职责

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存续期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按照规定或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2](https://www.daowen.com)

受托管理人的资格应符合以下条件: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对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担保物状况、增信措施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2)在债券存续期内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3)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调查和持续关注,并至少每年向市场公告一次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4)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并可以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6)在债券存续期内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7)发行人为债券设定担保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可以约定担保财产为信托财产,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债券发行前或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8)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