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人会议与受托管理人职责划分
2026年03月16日
五、持有人会议与受托
管理人职责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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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管理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对需要获得授权的事项提请会议表决,并根据会议决议履行职责。
如果发行人发生预计违约情形且发生触发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条件的事项,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约定,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视情况提请债券持有人会议向受托管理人作出以下授权:授权受托管理人提起民事诉讼、仲裁、申请财产保全等;授权受托管理人提请担保人代偿或处置担保物;授权受托管理人参与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等法律程序;授权受托管理人处置违约事项所需的而其他权限。
如果发行人实质违约,受托管理人可以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3号)的规定或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等法律程序;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授权处置担保物;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授权向人民法院提起对发行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内容参与发行人重整或者破产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