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自首的裁量

五、自首的裁量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经验1-1】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刑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理的除外。

【经验1-2】行为人为抢救被害人而未投案便被抓获,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本人罪行,如无证据证明其准备投案的,虽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应当作为酌定从宽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2集第243号李某英过失致人死亡案。

【经验1-3】是否因自首情节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可结合投案意愿、投案时间、投案对象、投案方式,犯罪性质、情节、后果,人身危险性,犯罪动机,犯罪前科,退赔情况,悔罪表现,是否节约司法资源等综合判断。

【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孙某斌故意杀人案,郭某彬故意杀人案,王某诈骗案,杜某平受贿案,刘某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案。

【经验1-4】对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的从宽幅度应严格把握。

【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曹某磊交通肇事案。

【经验1-5】犯罪嫌疑人案发后潜逃,在异地隐姓埋名生活多年后,在警察一般性排查中自首的,从宽幅度应严格把握。

【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刘某旺故意杀人案。

【经验1-6】自动投案的动机并不影响自首成立,但影响从轻幅度。

【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华交通肇事案。

【经验1-7】亲属的行为产生了将犯罪分子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的实际效果,即使犯罪分子不构成自首,法院在量刑时也可将亲属的行为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4集第153号计某欣故意杀人案,总第80集第700号袁某琳故意杀人案。

【经验1-8】不明知自己已被公安机关实际控制而投案的,不认定为自首,但可酌情从轻处罚。

【案例索引】《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0集第701号周某军故意杀人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