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渊源是欧洲能源互联网法律的具体规范
条例、指令和决定属于欧盟法的二级渊源,是为执行欧盟基础条约而制定的。条例具有法律拘束力,自颁布之日起对欧盟所有成员国立即生效。指令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与条例不同,指令仅仅规定成员国要达到的目标,而不规定成员国实现目标的具体方式和方法。成员国可以根据本国国情灵活选择具体的实施措施。因此,指令必须转化为国内法律后方能实施。按照《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288条的要求,欧盟成员国以其国家主管部门自由选择的形式和补救办法,完成指令所规定的应达到何种结果的要求。通常情况下,成员国会鼓励修改国家法律来实现指令所设定的目标(如经常修改的波兰《能源法》)。在特定情况下,欧盟指令可能只针对选定的国家。有学者认为,欧盟指令对于内国法律体系之均衡产生的干扰效力即使在他们被转化为内国法之后仍会继续存在。原因在于,这些新的规则并未伴随指令的转化而成为纯粹内国法律化的东西,相反,它们仍旧与作为欧盟法的指令紧密相连。[152]欧盟指令的立法设计是建立在功能等同物观念的基础之上:欧盟只关注所获得的某种实质性结果,而将更愿意采用何种方式执行指令已达到这种结果的自由裁量权,留给内国立法者。[153]决定可以针对个人、实体(entity)或国家发布。《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288条规定,决定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决定所针对的是某些接受对象,对此项决定仅对其接受对象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规定,建议和意见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欧洲能源互联网主要二级立法
欧洲能源互联网的主要二级立法包括如下几类:
条例类包括:《关于进入电网进行跨境电力交换条件的条例》[Regulation(EC)No.714/2009]、[154]《关于通过向能源领域的项目提供社区财政援助制定一个帮助经济复苏的方案的条例》[Regulation(EC)No.663/2009]、[155]《关于输电系统运营商之间补偿机制的指导原则和输电收费的通用监管办法条例》[Regulation(EU)No.838/2010]、[156]《关于批发能源市场的完整性和透明度的条例》[Regulation(EU)No.1227/2011]、[157]《关于建立连接欧洲设施的条例》[Regulation(EU)No.1316/2013]、[158]《关于跨欧洲能源基础设施的条例》[Regulation(EU)No.347/2013]、[159]《关于电力市场上提交和发布数据的条例》[Regulation(EU)No.543/2013]、[160]《关于建立2014—2020年期间发展合作融资工具的条例》[Regulation(EU)No.233/2014]、[161]《关于向欧盟委员会通报欧盟能源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的条例》[Regulation(EU)No.256/2014]、[162]《关于欧洲天然气和电力价格统计的条例》[Regulation(EU)No.2016/1952]、[163]《关于建立电力应急和恢复网络法规的条例》[Regulation(EU)No.2017/2196]、[164]《关于建立电力平衡的指导方针的条例》[Regulation(EU)No.2017/2195][165]等。
指令类包括:《识别、指定欧洲关键基础设施并评估提高保护必要性指令》(Directive 2008/114/EC)、[166]《促进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指令》(Directive 2009/28/EC)、[167]《关于内部电力市场共同规则的指令》(Directive 2009/72/EC)、[168]《关于协调成员国有关向市场提供在特定电压范围内使用的电气设备的法律的指令》(Directive 2014/35/EU)、[169]《涉及保障电力供应安全和基础设施投资的措施的指令》(Directive 2005/89/EC)、[170]《重建共同体能源产品和电力税收框架的指令》(Directive 2003/96/EC)、[171]《能源效率指令》(Directive 2012/27/EU)、[172]《建筑物能源性能指令》(Directive 2010/31/EU)[173]等。
决定类包括:《成立电力互连目标委员会专家小组的决定》(C/2016/1406)、[174]《成立电力协调小组的决定》(2012/C 353/02)、[175]《建立欧洲电力和天然气监管机构的决定》(2011/280/EU)[176]等。(https://www.daowen.com)
建议类包括:《委员会关于在共同体港口停泊泊位推广岸上用电的建议》[177]《1988年11月8日的理事会以促进公共事业和电力生产商之间的合作建议》[178]《在欧盟成员国和能源共同体缔约方之间适用内部能源市场规则的建议》[179]《关于智能电网和智能电表系统的数据保护影响评估模板的建议》[180]《关于2017年德国国家改革计划并就德国2017年稳定计划的理事会意见》[181]等。
意见类包括:《欧洲经济社会委员会关于以下四个方面的意见:关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内部电力市场的规定的建议[COM(2016)861 final-2016-379-COD];关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电力部门风险准备的规定的提案,并废除指令2005/89/EC[COM(2016)862 final-2016-377-COD];关于建立欧洲联盟能源监管合作机构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的建议[COM(2016)863 final-2016-378-COD];关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电力内部市场通用规则的指令[COM(2016)864 final-2016-380-COD]》[182]《欧洲地区委员会关于可再生能源和电力内部市场的意见》[183]《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关于欧盟委员会“交付内部电力市场和充分利用公共干预通报”的意见》[184]等。
(二)二级渊源的发展体现了立法逐渐具化的过程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针对电力市场引入了三套欧盟条例和指令,2009年的可再生能源立法和2011年能源市场的运作和透明度以及跨欧洲能源网络的立法。由于存在欧盟二级法律在国家层面上以不同或相互矛盾的方式实施的风险,因此,能源联盟于2015年2月25日重新启动一项倡议,旨在协调和一致地推动能源部门的不同行动。随着清洁能源转型正在逐渐改变全球能源市场格局,2016年11月30日“为所有欧洲人提供清洁能源”的提案表明清洁能源转型是未来的增长部分,欧盟委员会希望欧盟领导全球清洁能源转型。提案旨在实现三个主要目标:提高能源效率,实现全球领先的可再生能源地位,并为消费者提供公平的交易。全欧洲清洁能源立法提案,涵盖了能源效率、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的设计、电力供应的安全和能源联盟的治理规则,有助于更加完善和细化现有的立法。
总而言之,欧盟能源互联网法律体系层次分明,首级渊源和二级渊源都是欧盟构建能源互联网秩序的法律工具。其中,二级立法大部分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硬法”,针对电力市场、清洁能源、基础设施都制定了更加具化的法律规范。针对欧盟二级立法所提出的修改提案,使各条例、指令等二级立法更加细化和科学,为欧洲能源互联网法律搭建了一个更加完善的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