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电力市场的自由化运行的规范要素
清洁电力市场的自由化运行需要培育绿色能源灵活交易市场模式,未来的电网设想是环境友好的、复杂的,并且能够提供双向的电力流动。欧洲电力网络正在从传统电网发展到智能电网,以满足21世纪的清洁电力需求。因此,未来的欧洲清洁电力市场需要建设在绿色能源灵活交易平台的基础之上,支持绿色低碳能源与电力用户之间实现直接交易。其自由化运行包含以下几个规范要素:
(一)电力供应的高度安全性
电力供应安全是公共安全的一个基本要素。安全的电力供应对于欧洲社会的发展,实施可持续的气候变化政策以及促进内部市场竞争力至关重要,与内部电力市场的有效运作以及成员国独立电力市场的整合有着内在联系。电力只能通过电力网络送达到欧洲公民。运行中的电力市场,特别是与电力供应有关的网络和其他资产,对于公共安全、经济竞争力和公民的福祉至关重要。因此,只有符合欧盟内部适用的有效隔离的要求,第三国的人员才能被允许控制传输系统或传输系统运营商。在不妨碍欧盟的国际义务的情况下,欧盟认为电力输送系统部门对欧盟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在维护欧盟能源供应安全方面需要额外的保障措施,以避免欧盟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及欧盟公民的福利受到侵害。向欧盟提供能源的安全性尤其需要评估网络运行的独立性,欧盟和个别成员国对第三国能源供应的依赖程度,以及对内外贸易的处理并在特定的第三国进行能源投资。因此,应根据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及国际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欧盟和有关第三国之间的国际协定,来评估供应安全;鼓励欧盟委员会在适当的情况下提出建议,与第三国谈判有关协议,解决向欧盟提供能源的安全问题,或在与第三国进行的其他谈判中列入必要的问题。
关于保障电力供应和基础设施投资安全措施的第2005/89/EC号指令确立了维护电力供应安全的措施,以确保内部电力市场的正常运转,并确保足够的发电能力、供求之间的适当平衡,以及成员国之间为了发展内部市场而进行适当的相互联系。确保电力供应的高度安全性是内部市场成功运作的关键目标,该指令赋予成员国对电力确保电力供应连续性的重要性;企业施加公共服务义务的可能性,特别是关于供应的安全。维护电力供应安全应当考虑到:确保电力供应连续性的重要性;透明和稳定的监管框架的重要性;内部市场以及与电力供应安全有关的跨境合作的可能性;定期维护的必要性,必要时更新传输和分配网络以保持网络的性能;确保妥善执行第2001/77/EC号指令和第2004/8/EC号指令中与电力供应安全有关的规定;确保足够的输电和发电储备能力,稳定运行;鼓励建立流动性的批发市场的重要性。同时,也兼顾到:国家或有关区域一级发电的多样化程度;减少电力需求增长的长期影响的重要性;鼓励节能和采用新技术,特别是需求管理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和分布式发电的重要性;消除基础设施投资和发电能力的行政障碍的重要性。
(二)电力市场运行的非歧视性
电力市场指令中多条涉及非歧视性的电力市场运作要求。第2009/72/EC号指令规定公共服务义务和客户保护制度,在涉及与安全有关的公共服务义务,包括供应安全、供给的规律性、质量和价格以及环境保护,还包括能源效率、可再生能源和气候保护。这些义务应是明确界定、透明、无歧视和可核实的。此外,第2009/72/EC号指令第5条还规定了技术规则(technical rules)的非歧视性标准。成员国提供的监管机构或成员国应确保制定技术安全标准,并确定与发电设备、配电系统直接连接的消费者设备、连接的最低技术设计和操作要求的技术规则、互连电路和直接线路的开发和公开。这些技术规则应确保系统的互操作性,并应该是客观的和非歧视的。第2009/72/EC号指令第7条则规定了新容量授权程序的非歧视性标准,即为建设新的发电容量,成员国应采取授权程序,按照客观、透明和非歧视的标准进行。具体而言,授权程序和标准应公开,应当告知申请人拒绝授权的原因。这些理由也应是客观的、无歧视的、有根据的和适当的证据。为了确保透明度和不歧视,招标文件应详细说明合同规格和所有投标人应遵循的程序,并详细列出选择投标人和签订合同的标准包括补贴等在内的激励措施。在配电、建设直达线路的标准、监管当局目标、职责和权力、审查程序、报告等诸多制度中,都强调和突出非歧视原则在整个清洁电力市场运行中的地位。
在电力销售方面,任何的歧视性将造成在平等销售电力方面存在障碍,特别是每个成员国的非歧视性网络准入和同等有效的监管监督水平还不存在。成员国根据电力市场指令所采取的任何措施都是非歧视性的,才不会给市场参与者(包括市场份额小的公司)带来不合理的负担。成员国在通过之前需要考虑这些措施对最终用户电力成本的影响。
如果没有有效地将发电和供电活动分开,不仅在网络运行方面存在着内在的歧视风险,而且在垂直一体化企业对电网充分投资的激励上也存在歧视风险。只有取消垂直一体化企业在网络接入和投资方面歧视竞争对手的激励措施,才能确保有效地拆分发电和供电活动。所有权拆分意味着网络所有者作为系统运营者的任命,与任何供应和生产利益的独立,显然是解决企业内部固有利益冲突,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的有效和稳定的途径。因此,欧洲议会在2007年7月10日关于《内部天然气和电力市场前景》的决议提出将传输层面的所有权分拆,作为促进非歧视性基础设施投资、新进入者公平进入电网和市场透明度的最有效工具。因此,在所有权分拆的情况下,成员国应被要求确保同一人或多人无权对发电或供电业务进行控制,也无权对输电系统运营商或传输系统实施控制权或其他任何权利。反过来,输电系统或输电系统运营商的控制,也应该排除对发电或供电事业进行控制或任何权利的可能性。对能源企业进行所有权拆分,实现厂网分离,能够避免大型能源生产企业同时控制输送网络,排挤竞争对手。[27]
实施“有效的拆分”以公私部门之间不歧视为原则。为此,同一个人不应该能够独立或共同违反所有权拆分或独立系统运营者的选择权,对这两个机构的组成,投票或决定行使控制权或任何权利在传输系统运营商或传输系统和发电或供电事业之间。关于所有权拆分和独立系统运营商解决方案,只要有关成员国能够证明符合要求,两个独立的公共机构一方面应该能够控制发电和供电活动,另一方面能够控制传输活动。(https://www.daowen.com)
为了确保包括新进入者在内的所有市场参与者有效进入市场,非歧视性和成本反映平衡机制是必要的。一旦电力市场流动性充足,就应该通过在平衡要求的框架内建立透明的市场机制来实现供电和购电。国家监管部门应确保输配电价格具有非歧视性和成本反映性,并应考虑分布式发电和需求方管理措施的长期性和边际效应以避免其所产生的网络成本。
由于所有权拆分会损害本国大型能源企业的利益,因此,欧盟委员会的建议遭到了德国、法国等成员国的坚决反对。作为妥协,欧盟成员国最终同意做到“有效的拆分”,最后通过的立法为此提供了三种选择:一是所有权拆分;二是经营权拆分,即仍可保有输送网络的所有权,但需设立一个独立的公司全权负责输送网络的运营;三是管理权拆分,即仍可以拥有并经营输送网络,但管理权必须交给下属子公司。[28]
(三)保持电力市场的供需平衡
维持电力市场的供需平衡意味着使用多少清洁电力,就发多少清洁电力。由于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存在波动性,保持电力市场的供需平衡需要考虑诸多因素。推动使用不受季节和天气影响、能够稳定供电的可再生能源智能化设备、成员国和欧洲市场监测以及电力价格的调控等,都是维持清洁电力市场的供需平衡的要素。
1.智能化设备的使用。发电和输电之间交互的不确定性、可再生能源的电力出力的随机变化、部分电力需求的灵活性,都成为影响电力市场供需平衡的不确定因素。如果电力系统遇到了罕见的突发事件,可能需要强制甩负荷以便使电力系统的其余部分保持正常运行。然而,把强制断电当作取得电力市场供需平衡的自然方式,是社会所无法接受的。[29]一个运转良好的电力市场是保证电力价格可承受、保证电力供应并允许以节约成本的方式整合和开发更大量可再生电力的最佳工具。为了达到欧盟的能源政策目标,2009年通过的“第三次能源一揽子计划”对保持电力市场的供需平衡做出了制度性安排。其中,智能电网工作组(Smart Grid Task Force)是“第三次能源一揽子计划”的内容之一,它通过处理克服当前欧洲政策的挑战来发展智能电网。加速智能电网活动的贡献通过自动化对成员国所施加的义务来达成,智能电表降低能耗高达10%,预计到2020年形成80%的智能电表覆盖率。未来电网的成功需要政治和监管部门的支持和关注,以及电力生产、市场和使用的重构。为了建立一个具有竞争力和透明的智能电网市场,采用这个方案建立的相关技术标准,形成需求响应和分时定价(time-of-use prices)至关重要。[30]
2.成员国维持欧盟电力市场的供需平衡。关于《电力内部市场共同规则》的第2009/72/EC号指令第4条规定了监测供应安全的义务。成员国应确保对供应问题的安全性进行监督。成员国认为适当时,可以将这一任务委托给国家监管机构。这种监督特别包括国内市场的供需平衡,预期的未来需求水平和预期的额外正在计划或正在建设中的容量,网络的质量和维护水平,以及满足高峰需求和处理一个或多个供应商短缺的措施。主管当局每两年出版一份报告,概述监测这些问题所得的结果,以及为解决这些问题而采取或设想采取的措施,并应立即将该报告转交给欧盟委员会。
3.欧洲电力市场监测各成员国的供需平衡情况。欧洲电力市场为保证供应安全,及时对各国电力市场供需平衡进行监测。在此基础上,提出关于欧盟一级情况的报告,同时考虑到各地区之间的互联能力。这种监测通常提前进行,以便在供应安全受到威胁时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必要的电网基础设施(包括互连容量和分散发电)的维护和建设是确保电力供应稳定的重要因素,必要的欧洲电力市场监测是保持电力市场供需平衡的重要因素。
4.电力价格的调控。竞争性的价格对于实现欧盟的增长和消费者福利至关重要,因而也是欧盟能源政策的核心。在许多成员国,电价并不遵循需求和供应,而是受到公共当局的管制。这可能会妨碍竞争,阻碍调动投资和新供应商进入市场。因此,欧洲地区委员会支持电力市场自由化和减少国家干预,以降低消费者的价格。电力价格的放松管制由成员国逐步进行,并尊重电能作为一般利益服务的特殊性质。成员国采取适当措施,保持电力需求与发电容量之间的平衡。成员国尤其应当在不影响小的孤立系统的特殊要求的情况下,鼓励建立批发市场框架,为发电和消费提供合适的价格信号;要求输电系统运营商确保适当的发电储备容量可用于平衡目的和/或采取等同的基于市场的措施。在不影响《建立欧共体条约》第87条和第88条的情况下,成员国也可以采取其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规定新的发电容量和新的公司进入市场的条款;消除妨碍使用可中断合同的障碍;消除妨碍生产者和顾客订立不同长度合同的障碍;鼓励采用先进计量系统等实时需求管理技术;鼓励节能措施;招标程序或根据第2003/54/EC号指令第7(1)条在透明度和不歧视方面等同的任何程序。[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