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代表性国家对欧盟内部电力市场规则的立法回应
欧盟虽然制定了统一的内部电力市场规则,但欧洲各个国家制定了各自电力市场相关规则。这些规则中,有的可能是以单独国家的电力市场为基础而订立,有的则可能以欧洲某个区域的几个国家而设立,如北欧国家的电力市场。欧盟法叠加在欧盟成员国国家法律之上,构成一个国家有效法律的一部分。这些法律适用的优先顺序通常如下:宪法(国家),欧盟条例和指令,国家法律,部门条例(国家)和地方法律(如市议会)。在极少数情况下,欧盟条例或指令与国家宪法不一致的地方,通常修改国家宪法以保持上述顺序。
(一)德国
1998年4月28日生效的《能源经济法》是德国响应欧盟第一电力指令的产物。《能源经济法》使德国一次性开放售电侧市场,实现发电、输配电、售电业务组织上的拆分,还规定了网络运营商应透明、公开且无歧视以第三方协商接入模式(negotiated third party access)公开电网接入权。后经修改,2005年新的《能源经济法》利用联邦网络局为能源企业制定最高限价,并放宽企业利润幅度的限制,允许企业通过降低成本来提高利润,以促进市场竞争。[8]德国对能源管网输送产业通过《能源经济法》和《反限制竞争法》来实现反垄断规制。
在德国电力市场自由化改革之前,德国探索利用可再生能源替代传统能源的方法。1990年颁布的《电力上网法》规定了可再生能源的相关补贴促进政策。2000年,该法正式被《可再生能源法》替代,标志着德国能源转型正式成为国家战略重点,使可再生能源通过高额补贴和全额上网保障机制吸引了大量资金。[9]为使市场资源得到最优配置,《可再生能源法》经过多次修改,2014年对可再生能源项目全面引入市场化补贴机制。
2015年德国《电力市场法案》在自由价格形成、加强平衡集团诚信、监控供应安全、扩大容量机制(容量储备和网络储备)、提高电力市场的透明度、减少网络扩展成本、少进入壁垒控制电力市场以及电动充电站等方面进行了立法规制。其中,网络储备的建立确保了电力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特别是处理电网瓶颈问题,保持了电压稳定性和确保黑启动能力。因此,它也被称为“冬季储备”,自2013年起在《储备电厂条例》(ResKV)中进行了规定。网络储备基于年度TSO系统分析,以确定未来电网稳定所需的储备电厂容量使用额外的重新发送潜力。在新的电力市场中,现有的ResKV将延期至2023年年底。[10]电力系统更加安全和可靠,为电力市场提供了重要保障。德国致力于消除边境的电力运输网络“瓶颈”,在处理供应安全、可再生能源扩张和电力市场设计时,与其邻国不断建立密切联系。
(二)法国
法国是欧洲第二大电力市场,2011年其可再生能源发电仅占法国电力生产的13.1%。根据欧盟第2009/28/EU号指令的规定,到2020年,法国最终能源消耗量的23%必须来自可再生能源。此外,法国电力公司也已经宣布计划从2020年到2035年在法国建造30兆瓦太阳能,为法国可再生能源发电(EDF 2017)提供大规模的承诺。法国能源与环境管理署发布《2020—2060年法国能源转型》研究报告指出,由于可再生能源成本快速下降,核电将不具竞争力,预计分别到2030年和2035年,法国光伏和陆上风电将不再需要补贴;如果取消15座拟建核电站,并改为发展可再生能源,将能够节省390亿欧元公共资金。报告预测到2060年,法国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比将达95%以上。法国长期以来以能源安全为政策基础,从核能中获得约75%的电力,随着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目标的设立,法国政府公布能源规划,到2035年要将核电份额减少至50%。
法国政府认为,电力是国家命脉企业,市场改革需要逐步进行,政府有必要跟踪和制定相关的法规政策,随时发现市场中的问题,必要时进行适度的干预。[11]2000年2月10日颁布的第2000-108号法律及其执行法令《电力法》,引入了法国鼓励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激励机制。《电力法》规定了开放电力市场竞争的监管框架,并将公用事业公司法国电力公司(EDF)的部分活动私有化。《电力法》还创建了RTE公司来管理输电网,成立了能源监管委员会,采取以固定资费或通过招标程序购买可再生能源的义务和公用电网的准入和管理规则。(https://www.daowen.com)
为回应欧盟第二电力法令的规定,2004年7月1日起,法国将电力市场向所有的商业客户、行业协会和科研机构开放。2004年8月9日,新的《天然气和电力国家法令》确认对法国电力公司实行“资本开放”,并规定开放后国家至少应持有70%的股份。[12]2004年11月17日颁布的《2004—1224号法令》规定,电力部的身份变更为公司制企业法人。2005年10月,法国政府与法国电力公司签订《公共服务合同》,法国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电力输送网公司承诺无限期提供优质公共服务,以保证法国能源安全。[13]2007年7月1日,电力市场正式向私人开放。[14]以《电力法》为核心的电力法律规则体系体现了法国电力工业改革思路,使法国电力公司在欧盟指令的框架内仍保持了很强的竞争力。[15]2004年法国通过的允许法国电力公司部分私有的法律和2005年签订的《公共服务合同》表明,相对于私有化带来的竞争和效率,法国政府和公众更加关心国家能源安全。[16]2010年12月,法国政府批准了《电力行业新电力法》,以促进零售电力市场的竞争。
(三)英国
伴随欧盟三次电力市场改革,英国对电力体制也开展重大改革。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第一次改革中,英国将电力工业私有化,实现厂网分开,打破了电力工业的垄断格局,使电力具备了竞价上网的基础;第二次改革中,逐步形成更加成熟的电力交易市场体系,包括远期市场、中期市场、短期双边市场和平衡市场,英国国家电力公司不再进行集中调度,只负责平衡市场的统筹;第三次改革中,为了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资源,增强良性竞争,降低电力供应成本,建立了更加开放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17]近几年来,英国以推进可再生能源发展为主旨开展第四轮电力改革,引入了差价合约(contracts for difference)和容量市场(capacity market)机制。[18]自2002年设立可再生能源义务证书制度以来,英国可再生能源装机提高数倍,由于缺乏市场竞争机制,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成本居高不下。英国差价合约机制从2015年开始实施,并在2017年4月开始全面取代可再生能源义务证书制度,这种机制给予投资者在收益方面更大的确定性,从而降低项目的融资成本以及政策成本。可再生能源义务证书制度针对大型可再生能源项目而设立。为了促进小规模可再生能源和低碳发电技术,英国政府于2010年4月引入了上网电价补贴(feed-in tariffs)政策,要求电力供应商对符合要求的可再生能源电源的发电量和上网电量进行固定补贴。这与我国的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政策较为类似。[19]
英国正面临政策的调整,以应对环境的调整和供应问题的安全性。同时,英国需要控制其应对的经济成本,使国内和商业消费者获得的可再生能源是可以管理的。这将改变电力市场的运作方式,如何管理和激励能源互联网络,如何管理消费者需求(以及消费者如何管理自己的需求)以及如何激励投资来应对这些挑战。英国电力改革引入了竞争机制,促使各发电企业和供应商努力降低生产成本和改进服务质量,劳动生产率较大幅度提高、电价较大幅度降低;服务质量得到明显改善。目前存在的问题,一是缺乏从电网稳定出发的统一调度,电网技术水平有所下降;二是电厂建设缺乏统一规划,缺乏资金来源,电网结构和电源布局不合理的矛盾加剧。[20]
(四)挪威
挪威以水电为主要电力来源,对风电资源需求很小。挪威98%的电力生产来自可再生能源。水电是大部分生产的源泉。在过去十年中,风电日益成为挪威电力生产的一部分。目前,风力发电仍然只占总产量的一小部分,但风电机组数量同比增长。[21]挪威水资源能源局向挪威的石油和能源部报告,负责管理国内能源,也是电力部门的国家监管机构,参与研发和国际发展合作。Statnett FF是挪威负责建设和运营中央电网的国有企业,是挪威中央电网的输电系统运营商(TSO),拥有90%以上的业务。Statnett FF负责短期和长期的系统协调,负责确保瞬时功率平衡,促进全国供应的安全。
在北欧,电力市场发展的道路是将几个不同国家的单一的电力市场组建为区域电力市场。促进这种发展进程的主要因素是:个别国家发电方式的单一性和不便调整性(如水电);北欧4个国家的政府和能源管理部门支持这一整合过程;输电系统运营机构之间较好的合作和支持;北欧电力库(Nord Pool)电力交易是这个整合过程的原动力。1991年挪威是第一个开放其电力市场的北欧国家,1990年挪威《能源法》为其他北欧国家放松管制奠定了基础。瑞典在1996年和挪威开始经营一个单一的电力市场,成立挪威—瑞典联邦电力交易所,后更名为北欧电力交易所(Nord Pool ASA),也称为北欧电力联合电力库。北欧国家的同步区域包括芬兰、瑞典、挪威和丹麦东部的电力系统。这些发电厂的容量约为90GW,年发电量达到400TWh,服务于约2500万人;初级控制储备总量为1600MW(运行储备600MW,风电储备1000MW)。[22]北欧国家的TSOs组建了一个合作机构——北欧电力联盟(NORDEL),其主要目标是为北欧电力市场创造条件,并进一步发展有效、统一的电力市场。这个同步区由直流线连接到波兰、德国和俄罗斯。在1990~2000年的电力市场发展过程中,由于要发挥多种类型发电的互补作用,该区域对市场化的要求比较强烈。北欧区域电力市场的发展有助于推动欧盟统一电力市场的建立。
北欧电力市场作为统一的跨国电力市场,其运行分为两个方面,即物理层面和交易层面,两者完全独立。物理层面实现电能发、输、配三个环节,其中电能通过国家主网、区域配网及地方配电网进行输送和配送,电网的运营为垄断经营,但要接受专门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管;交易层面,是指电能的交易。用户支付的电价包括税、上网电价、电网费用、电力证价格,电能生产者的成本和收益不仅受电能的销售情况影响,还受电力证书和欧盟碳交易的影响。[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