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内部电力市场规则的演进

一、欧盟内部电力市场规则的演进

欧盟内部电力市场规则的演进分为三个阶段。1990~1996年作为第一阶段是电力市场规则萌芽阶段,对能源互联网法律与政策的发展起到铺垫作用。1996~2016年作为第二阶段是经历共三次电力市场体制改革的阶段,时至今日第三次改革后的规则仍占据欧洲能源互联网电力市场法律与政策的主要部分,其影响最深刻、适用最广泛。2016年至今,通过“冬季套餐”提出的一系列修改意见,诸多规则面临修改和替换,代表了未来欧洲能源互联网的电力市场法律与政策的发展方向,是升级和完善的第三阶段。

(一)第一阶段(1990年至1996年)

欧盟电力市场规则的萌芽阶段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欧盟理事会于1990年颁布了《提高工业终端用户电力价格透明度》的第90/377/EEC号指令(已失效)和《通过输电电网进行电力输送》的第90/547/EEC号指令(已失效)。在这两个代表性立法中,前者强调能源价格的透明度、加强在共同市场上确保竞争不被扭曲的条件,对于内部能源市场的实现和平稳运行至关重要。电力价格的透明度帮助消除对用户的歧视,增加他们在不同能源和不同供应商之间进行选择的自由。后者表明欧盟开始认识到欧洲能源市场更加一体化,其中电力是欧盟能源平衡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每年欧洲的高压电网越来越多的电力交易,为便于签订过境合同,有必要采取措施促进高压电网之间的电力转换。

(二)第二阶段(1996年至2016年)

1996年至2016年是欧盟电力市场规则的深度改革阶段。1996年、2003年和2009年分别颁布了《内部电力市场共同规则》的第96/92/EC号指令、《内部电力市场共同规则》的第2003/54/EC号指令和《内部电力市场共同规则》的第2009/72/EC号指令,分别被称为第一电力指令、第二电力指令和第三电力指令,是目前欧盟内部电力市场一体化的重要二级立法。除此之外,有关欧盟电力市场生效的立法还包括:《保障电力供应和基础设施投资安全措施》的第2005/89/EC号指令、《建立能源监管合作机构》的第713/2009/EC号条例、《进入电网进行跨境电力交换条件》的第714/2009/EC号条例、《批发能源市场诚信和透明度》的第1227/2011/EU号条例等。这一系列条例、指令构成了欧盟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法规体系,成为欧盟指导和规范各成员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法律依据。经过20多年,欧盟大部分成员国的市场化改革已初见成效。欧盟电力市场建设最大的特征就是市场竞争。1996年的第一次能源改革方案对各成员国发布了改革指令,要求各国实施电力市场化改革,电网与电力生产、供应分离,开放用户选择权,推进欧盟统一电力市场建设。[3]成员国在欧盟范围陆续开放了电网接入权,发挥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很快达成增加电源、降低电价的目的。2003年的第二次能源改革方案,进一步加大了欧盟统一电力市场建设力度。经过上述两次能源改革,增强了欧洲电力市场的竞争性,提高了能源市场效率,不断实现保障电力供应以及推动建立统一的欧盟电力市场。但是,这些规则和措施并未为实现有效的市场一体化提供必要框架,故2009年的“第三次能源一揽子计划”取代了此前的电力条例和指令。

2009年8月,欧盟正式通过“第三次能源一揽子计划”,该一揽子法规包含1个电力指令和2个电力条例,即《内部电力市场共同规则》第2009/72/EC号指令、《进入电网进行跨境电力交换条件》第714/2009号条例和《建立能源监管合作机构》第713/2009号条例。第2009/72/EC号指令于2009年9月3日生效,要求成员国在2011年3月3日前必须使依据该指令制定的国内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生效,内容包括建立监管框架、电网准入及提高透明度等。第2009/72/EC号指令还通过规定电力生产、输送、配送和供应的共同规则,专门规定消费者权利及其保护措施,成为各成员国国内能源/电力立法和执法的直接法律依据。[4]第714/2009号条例制定了公平的电力跨境交易规则,涉及建立电力跨境流动补偿机制、制定跨境电网传输费用的协调原则和国家输电系统间互联可用容量分配规则等内容。这促进了供应安全性高、运作良好、透明度高的电力批发市场出现。第713/2009号条例则是为了协助第2009/72/EC指令第35条中提到的NRA的运作,在各成员国执行监管任务并且必要时在欧盟层面协调其行动。从第一电力指令逐步将封闭的电力市场开放,到第三电力指令涵盖的垂直一体化能源事业的分拆规则,开放市场并不意味着监管的终结,而是欧盟监管逐渐取代国家监管。[5]第2009/72/EC号指令、第714/2009/EC号条例和第713/2009号条例提供了整合欧洲电力市场的框架,并负责制定系统运营商和国家、地区和欧洲监管机构的角色和责任的规则,还包括确保供应安全的规定,维持可承受的电力价格,并促进符合欧洲气候目标的脱碳能源系统的过渡的具体规则。比如,关于内部电力市场共同规则的第2009/72/EC号指令明确指出对于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优先使用的情况:第15(3)条中提到,成员国应当要求系统操作人员按照第2009/28/EC号指令第16条的规定采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当调度发电装置产生热电联产时,它们也可能要求系统操作者优先考虑;第25(4)条成员国可以要求配电系统运营商在调度发电设施时,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或废物或产生热电联产。(https://www.daowen.com)

2010年11月,欧盟委员会通过了《能源2020战略:竞争力、可持续性和安全的能源》的倡议。该战略确定了10年的能源优先事项,并制定了应对一系列挑战的行动,包括以具有竞争力的价格和可靠的供应实现电力市场,促进作为技术领先者的定位和与国际合作伙伴进行有效谈判。2011年,欧盟委员会明确提出2014年之前建成欧盟内部统一能源市场的目标,要求各成员国加快电网的互联,保证2015年前消除“能源孤岛”,实现能源在欧盟范围内的自由输送和供应。[6]重点从日前市场联合、日内市场连续交易、长期输电权交易、容量计算与分配四个方面推进各国电力市场融合和统一跨国交易机制的形成。同时,各区域也分别按照欧盟目标模型实施具体试点项目,如西北欧、西南欧以及中南欧的日前市场联合项目;中西欧、中南欧以及中东欧的长期输电权拍卖平台融合与容量分配规则协调项目;中西欧的日内市场平台开发与基于潮流的容量计算项目等。这些区域试点项目是欧盟统一市场规则的实践检验和整合的具体落地实施。[7]

欧盟经过多次立法改革,最终统一各国电力体制改革的主要框架,陆续实现多国、多区域市场的联合交易,基于统一市场规则、区域价格耦合(price coupling of regions)的市场机制已经逐步建立。相对于第一电力指令和第二电力指令,第三电力指令的形成过程反映了欧洲电力市场化改革循序渐进和协调统一的过程。“第三次能源一揽子计划”对欧盟可再生能源发电市场形成的影响最大,有助于加强清洁能源并网发电,推动欧盟电力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新增装机发电容量的效率,减少对发电效率不高的装机容量的投资。

(三)第三阶段(2016年至今)

2016年以来是欧盟电力市场规则进一步升级和完善的阶段。清洁能源转型的趋势正在改变全球能源市场的格局。2016年年底,欧盟委员会提出了“为所有欧洲人提供清洁能源”的立法修改提案,针对电力市场和消费者,对电力监管、电力指令、ACER、电力行业风险准备提出了最新的修改意见的建议;还发布了针对电力市场运行的评估和调查报告等,如《电力市场规则、ACER和风险防范的影响评估》《电力市场设计和供应安全评估》《容量机制部门调查报告》《欧洲能源价格和成本报告》等。为防止可能的电力短缺,一些成员国已经或计划建立不同类型的容量机制,成员国正在做出适当的努力,通过市场改革来解决清洁能源转型所带的新问题。

2017年11月23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制定电力平衡指导方针》的第2017/2195号条例,设计了一整套欧盟范围的技术、运营和市场规则来管理电力平衡市场的运作。平衡市场,是指建立基于市场的平衡管理的机构、商业和运营安排。第2017/2195号条例不仅制定了平衡容量采购、平衡能源激活和平衡负责人财务结算的规定,还制定统一的方法来分配跨区域传输容量以达到平衡目的。这些规则将增加短期市场的流动性,允许更多的跨境贸易,并为了平衡能源,更有效地利用现有电网。平衡能源投标将在欧盟范围的平衡平台上竞争,这也将对竞争产生积极影响。此条例的目标是确保欧洲输电系统的最佳管理和协调运行,同时支持欧盟实现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目标,并为客户提供利益。TSOs彼此之间密切合作,与DSOs密切合作,尽可能协调其活动,在所有地区和电压水平上提供高效的电力系统,而不会违背竞争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