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国家注重清洁能源转型立法
欧洲是新能源发展最早、新能源消纳比例较高的地区。其中,德国是全球新能源发展的引领者,先后修订出台6部《可再生能源法》。[24]德国政府公报显示,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发电设施的安装持续增长,发展可再生能源已成为德国能源转型的重要支柱。2010年,可再生能源发电仅占德国电力消费的17%,如今这一比例已增至33%。按照计划,德国可再生能源发电比例将在2025年增至40%至45%。[25]德国《可再生能源法》(EEG 2017)明确规定,2017年至2019年,德国陆上风电每年新增装机容量不超过280万千瓦;2020年起,每年开放290万千瓦的招标规模。2016年通过《可再生能源法》改革方案,规定太阳能、风能年发电量上限以减少产能过剩;停止对新建风电厂、太阳能电厂的固定补贴,逐步取消绿色电力入网价格补贴和限制陆上风电扩建速度。出现这样的变化,是由于德国政府对绿色电力生产企业提供高额补贴,虽然令德国风力和太阳能发电快速增长,但也造成了德国在绿色发电上的产能相对“过剩”。EEG 2017于2017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该法案全面引入了可再生能源发电招标制度,正式结束基于固定上网电价的政府定价机制,标志着德国可再生能源发电市场化的全面推进。[26]总之,德国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如《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法》《可再生能源促进法》《可再生能源法》等,确保了清洁能源在德国优先发展地位。
2015年巴黎气候大会召开前,英国政府为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尽快实现降低碳排放目标,提出计划在2023年前关闭境内的12座燃煤电厂,并力争2025年前全面关停境内燃煤发电产能。英国风电贸易机构Renewable UK最新报告显示,英国陆上和海上风电将迎来装机增长高潮,在建陆上风电装机将超过450万千瓦,有助于保证可再生能源高效消纳和发电量稳步增长。[27]英国《可再生能源优惠条款》对利用可再生能源予以鼓励,风能、潮汐能等可再生清洁能源将成为未来20年内的发展重点。英国政府过去计划到2020年使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总发电量的比例从原来的3%提高到10%,而确立的新目标是到2020年在10%的基础上再增加1倍。2003年2月24日,英国政府《能源白皮书》宣布在今后几十年里,英国能源政策将大力向清洁、可再生能源方面倾斜,减少石油、煤炭和天然气等化石燃料和核能的使用。英国还计划到2025年从太阳能、风能和波浪能获得其所需电量的一半以上,且可再生能源所生产的电力比核电或煤电更便宜。2002年,水力和风能仅提供了英国电力需求3450亿度中的32亿度;而到2025年,可再生能源可满足1800亿度的电力需求。[28]英国拥有丰富的海上风能资源,在各种政策中,居于核心地位是可再生能源义务制度(Renewables Obligation,RO)。2011年7月,英国发布了《电力系统改革白皮书》,2012年又颁布了《能源法案草案》,着手改革可再生能源政策,提出了RO制度向差价合约固定电价(FiT with CfD)政策[29]的过渡方案和初步框架。[30]从2014年起,高于5兆瓦的发电企业可以在RO制度与FiT with CfD政策之间进行选择。而2017年4月以后,新上项目的实施将不再实行RO政策。原有项目继续实施RO制度至2037年。2027年至2037年,英国政府将以固定价格直接向发电企业收购RO证书,以减少价格和市场波动,确保企业获得可预期收益。合约电价的设定原则与RO、低碳能源扶持力度一致,保证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持续投资,具体电价水平因可再生能源的不同种类而相异。与RO制度相比,差价合约固定电价政策既为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提供了稳定、清晰的价格保障和预期,又保留了市场机制对发电企业的激励作用。[31](https://www.daowen.com)
法国2005年颁布实施的《确定能源政策定位的能源政策法》明确提到,2010年实现可再生能源在整个能源消费结构中比重达10%。同时,该法案还规定建立风能开发利用区,并在开发区中实行国家定价机制。2008年颁布实施的《发展可再生能源的计划》规定面积在30平方米及以下的太阳能电板免税。2010年颁布实施的《格纳勒格法案(二)》对法国风能开发利用领域的既有规定作出了修订,要求在符合条件的地区推行“大区风能概览”特别规划。[32]这些法律和政策不仅为法国可再生能源的快速发展提供了保障,同时也为其他国家和地区清洁能源转型提供了立法借鉴。
丹麦新能源占电力消费比重达53.2%,为全球最高。[33]丹麦是世界上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国家,丹麦政府对于分布式能源采取了一系列明确的鼓励政策,先后制定了《供热法》《电力供应法》等,在法律上明确了保护和支持清洁能源立场。[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