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员国与第三国可再生能源发电合作

四、成员国与第三国可再生能源发电合作

欧盟成员国与第三国的双边协议对欧洲电力基础设施和清洁能源电力供应的发展具有重大影响。《里斯本条约》为欧盟能源政策确定明确的目标,并在欧洲2020战略中得到进一步发展。如果没有充分解决外部因素,欧盟就无法实现这些目标。外部能源政策的重点目标在于:建立内部电力市场的外部维度;加强伙伴关系,确保安全、可持续和有竞争力的能源;改善发展中国家获得可持续能源的机会;更好地推动超越国界的欧盟政策。欧盟委员会为成员国谈判直接涉及内部市场立法的协议提供法律支持。在具体情况下,欧盟委员会可以在签署协议之前事先评估未来的政府间协议是否符合欧盟法律。欧盟内部电力市场的杠杆作用,用于促进将欧盟网络与第三国联系起来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特别是具有政治、商业或法律不确定性的项目。欧盟的做法可以帮助减少风险。如果协议对欧盟能源政策目标产生重大影响,则需要经过欧盟谈判授权。欧盟理事会最近通过授权欧盟委员会与阿塞拜疆和土库曼斯坦就跨里海天然气管道系统谈判达成法律框架的协议,为欧盟层面的能源安全行动提供了直接的实例。

2009年6月,促进可再生能源方面的欧盟指令生效。具体来说,第2009/28/EC指号令根据每个成员国的国内生产总值,而不是其各自的可再生能源潜力,制定了具有约束力的国家可再生能源使用目标。同时,它定义了四种类型的合作机制,使成员国能够实现各自的国家目标,并提供可以实施这些机制的法律框架:统计转移成员国之间先前规定的可再生能源的数量(第6条);与成员国之间的可再生能源生产电力、供热或制冷有关的联合项目(第7条、第8条);关于一个或多个成员国与一个或多个第三国之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联合项目(第9条、第10条);联合支持计划(第11条)。根据第2009/28/EC号指令第9条和第10条所述的机制,一个或多个成员国可以在可再生能源的电力生产方面,与一个或多个第三国在其后领土内的联合项目上进行合作。在这四个合作机制当中,联合项目是最为复杂的合作机制,因为它要求产生的能源数量需在欧盟内消耗,并且引发所有负责任的输电系统运营商之间的基础设施和通信问题,包括承包双方的TSOs和每个中转的第三国TSOs。欧盟与第三国合作项目机制的实施障碍包括电网基础设施薄弱、地缘政治动荡、有限的公众接受度的风险、现有的法律限制和复杂的融资方案等。尽管联合项目机制存在潜在困难,但考虑到项目能够吸引私人资金,所以也有很大的好处。通过利用这种合作机制,在特定成员国的可再生能源项目中,国内潜在的投资可以被认为是不受限制的,或者至少比在欧盟以外的国家投资的成本更低,从而使相应投资风险显著减轻。在欧盟指令的法律框架下,为达到国家目标,国际联合项目似乎比国内项目更具吸引力和风险,这不可避免地涉及未来立法的更多不确定性。[35](https://www.daowen.com)

欧盟的低碳目标要求在可再生能源供应方面发展新的伙伴关系。同时,新的伙伴关系应支持能效措施的实施。欧盟与其他大型能源消费国,无论是工业化国家还是新兴经济体,都着眼于建立透明和可预测的全球能源市场,促进能源效率和低碳能源,推动技术研究和创新。国际标准、产品标签和认证是合作的关键主题,因为它们对于促进市场准入、部署和获取低碳技术具有重要意义。欧盟与中国、俄罗斯和美国已经开展建设性对话,是欧盟与电力消费国进行合作的例证。南地中海地区预计到2020年的能源需求将从目前的水平翻一番。市场改革需要刺激对清洁高效的能源和低碳能源技术的投资。作为第一步,欧盟准备着手发展“欧盟—南部地中海能源伙伴关系”,集中发展可再生能源发电。欧盟—南地中海地区能源合作伙伴关系初步侧重于:到2020年这些国家的电力和可再生能源市场发展;鼓励第三国实施雄心勃勃的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政策和碳定价,同时确保电力行业的公平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