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减少行政壁垒

一、减少 行政壁垒

行政壁垒带来额外的开发成本,这与传统能源项目相比,尤其影响了成本较高的可再生能源项目。这种障碍导致延误部署,甚至阻碍项目的落实。欧盟《促进可再生能源使用指令》(第2009/28/EC号指令)规定,成员国对可再生能源项目的许可程序应是相称和必要的。成员国有义务在其第一次进度报告中概述是否打算:建立应用于可再生能源设施的行政机构;授权机构未在规定时限内做出答复的许可证,申请自动批准;指明适合可再生能源开采的地理位置。[36]自可再生能源指令生效以来,成员国在减少行政负担方面取得进展。大多数国家已经规定了允许程序的最大时间限制,并为小型项目提供了便利程序,其中大多数国家确定了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地理位置。此外,越来越多的成员国为项目开发者提供了在线申请的可能性。

《能源效率指令》(第2012/27/EU号指令)指出,成员国应鼓励公共机构,包括地区和地方一级的公共机构以及受公法管辖的社会住房机构,充分考虑其各自的能力和行政设置,以便酌情使用能源服务公司和能源绩效合同来为改造提供资金,并实施长期保持或提高能源效率的计划。成员国在不损害其财产和租赁法的基本原则下,评估并在必要时采取适当措施,消除对能源效率的监管和非监管壁垒。减少行政壁垒的措施包括提供激励措施、废除或修改法律或监管规定、通过准则和解释性通报、简化行政程序等。

未来欧盟可再生能源指令将朝着减轻行政负担的趋势发展。第2009/28/EC号指令第26条强化了欧盟现有的生物能源可持续性标准,包括扩大生物质能和沼气用于供暖制冷以及发电;精简适用于农业生物质的可持续性标准,以减轻行政负担;对生物燃料的温室气体节约性能要求提高到70%,对生物质能源供暖制冷和电力实行80%的节能要求。为了避免过度的行政负担,欧盟的可持续性和温室气体减排标准,不适用于燃料容量低于20MW的小型生物质能供暖制冷和电力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