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端消费者获取清洁电力信息
《内部电力市场共同规则》第2003/54/EC指令(已失效)第3条第6款强调,提供关于如何将支持电力分配给最终客户的信息很重要。为了提高消费者信息的质量,特别是关于新装置产生的可再生能源的数量,欧盟委员会应评估成员国所采取可再生能源措施的有效性。《能源终端使用效率和能源服务》第2006/32/EC指令(已失效)要求成员国确保为终端消费者,提供具有价格竞争力的单独仪表,以准确反映其实际能耗,并提供实际使用时间的信息。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一要求受制于在技术上可行性、财务上合理性且与潜在节能相关的条件。按照《建筑物能源性能》第2010/31/EU号指令的规定,如果在新建筑物内进行连接或对建筑物进行重大整修,则应始终提供此类单独的仪表。第2006/32/EC号指令也要求足够频繁地提供基于实际消耗的明确计费,以使消费者能够调节自己的能源使用。欧盟委员会于2011年3月提出的《能源效率计划》指出,终端消费者需要清楚、正确与即时的能源使用量信息。该计划明示应让终端消费者使用新技术,以取得上述信息。此外,各成员国应于2020年前布建完成80%的智慧电表,明示可通过装置智能电表,让消费者可取得及传输能源相关信息,以帮助他们节约能源。这些信息应以终端消费者易于理解的方式呈现,以助其改善能源效率。为了进一步强化终端消费者获取自智慧电表取得能源使用相关信息及电费账单的权利,《能源效率指令》第10条(账单信息)及附件7(基于实际消费的账单和账单信息的最低要求)明确规定了账单的基本要求,并规定账单信息应以实际使用量为基础,包括提供终端消费者提升能源效率的建议。[39]根据第2009/72/EC号指令,在成员国实施智能计量系统和推出电力智能电表的情况下,还应确保计量系统向最终客户提供实际使用时间的信息,并在确定计量器的最低功能和对市场参与者施加的义务时充分考虑到最终客户的能效和效益目标。成员国应通过保证智能电表和数据通信的安全,从而保证终端消费者的隐私,遵守有关欧盟的数据保护和隐私保护法规。在安装智能电表时,成员国需向客户提供适当的建议和信息,特别是在抄表管理和能耗监控方面。(https://www.daowen.com)
欧盟通过多个指令明确了为终端消费者获取清洁电力信息的路径。促进包括国内消费在内的小型能源客户有效使用能源作为国家战略的一部分,信息提供是促进政策措施的手段之一,终端消费者有权利获取清洁电力信息。“冬季套餐”在可再生能源指令的修改建议中指出了未来的发展变化。如果消费者或其代表通过在建筑物层面采取的措施来节能能够取得显著改善,欧盟将为能源消费者提供区域供热能效信息,使其能够在建筑物层面上停止从区域制热/供冷系统购买热量/冷量。这意味着未来消费将获得更加丰富的信息,在能源选择上具有更多的主动性并促进节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