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明和非歧视性标准
将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新生产者连接到电力电网的成本,应该秉持透明和非歧视性的标准。根据第2009/28/EC指令第16条,成员国采取适当措施,发展输电和配电网基础设施、智能网络、储存设施和电力系统,以保证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和适应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发展。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透明和非歧视性标准,遵守有关维护电网可靠性和安全性的要求:(1)成员国应确保其境内的输电系统运营商和配电系统运营商保证可再生能源的发电和配电;(2)成员国还应规定优先准入或有保障地进入可再生能源电网系统;(3)成员国应确保在发送发电装置时,输电系统运营者应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以确保国家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并以透明和非歧视性标准为依据。成员国应确保采取适当的电网和与市场有关的运行措施,以尽量减少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减少。如果采取重大措施削减可再生能源,应保障国家电力系统安全和能源供应安全。成员国要求输电系统经营者和配电系统经营者建立并公布其技术改造成本的承担和分摊的标准规则,改进电网运行和电网规范的非歧视性实施规则。这是将可再生能源生产商利用可再生能源生产的电力纳入互联电网所必需的标准。
成员国应要求输电系统运营商和配电系统运营商向希望与系统连接的可再生能源资源,提供任何新的能源生产商,并提供所需的全面和必要信息。其中包括:(1)对与连接有关的费用进行全面和详细的估计;(2)接收和处理电网连接请求的合理和精确的时间表;(3)任何建议的电网连接的合理的指示性时间表。成员国应确保输电系统运营商和配电系统运营商为使用可再生能源的电厂输送和分配电力而收取的电费,反映了电厂连接到电网所带来的可实现的成本效益。这种成本效益可能来自直接使用的低压电网。成员国应确保收取输配电费不得不歧视可再生能源电力,特别是在周边地区(如岛屿地区)和人口密度低地区生产的可再生能源电力。(https://www.daowen.com)
关于能源效率的第2012/27/EU号指令,多次指出依据透明和非歧视性标准开展工作。例如,成员国应制定计划,鼓励中小企业进行能源审计,并随后执行这些审计的建议。根据透明和非歧视性的标准,在不影响欧盟国家援助法的情况下,成员国可以为中小企业设立支持计划。此外,提供能源服务的市场参与者的准入,也应基于透明和非歧视的标准。另外,根据第2012/27/EU号指令附件2第(f)点提到统一的效率参考值,成员国应确保高效热电联产的电力来源能够按照客观、透明和非歧视的标准得到保证由各成员国制定。他们应确保原产地保证符合要求并至少包含附件10中规定的信息。成员国应相互承认其原产地保证,任何基于防止欺诈的原因拒绝承认原产地保证的情形,都必须以客观、透明和非歧视的标准为前提。成员国应通知欧盟委员会此种拒绝及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