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保证的非强制性不利于落实规则

二、原产地保证的非强制性不利于落实规则

原产地保证制度提供了保证可再生能源电力来源的依据,作为向最终消费者证明供应商组合中可再生能源份额的手段。但是,原产地保证制度的法律基础是分裂在欧盟的多项立法中的。可再生能源第2009/28/EC号指令为信息披露的目的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原产地保证框架,关于能源效率的第2012/27/EC号指令为高效热电联产提供了原产地保证,并须符合附件10的规定。内部电力市场的第2009/72/EC号指令第3(9)(a)条,虽然规定了能源披露要求,供应商向最终消费者指定每种能源对供应商的整体燃料组合,这些信息必须可靠、易于理解和明显可比,但是,它没有具体提到使用原产地保证制度来实现这一规定,所以为使用其他方法提供了选择空间。此外,不公平商业惯例第2005/29/EC号指令为消费者提供了保护,并禁止交易者对产品性质产生错误的印象,要求提供的信息具体、准确和明确。2009年可再生能源指令所采用的制度并非旨在作为促进可再生电力利用的支持计划,也不是作为成员国使另一成员国的可再生电力能力达到目标合规性的可选工具,这两个都是欧盟委员会在提案中的初衷。一些成员国使用原产地保证作为可替换的方案,以满足第2009/72/EC号指令的电力供应商通知客户其能源结构的法律要求。由于成员国没有义务为披露目的强制使用原产地保证制度,从而导致欧盟出现不协调的情况。

2009年可再生能源指令有助于整个欧盟范围内的电力原产地保证制度系统的标准化,并澄清了规则,降低了欺诈和不准确的风险。每个成员国都应该承认另一个成员国签发的原产地保证。成员国制定了一个共同的中心,即发布机构协会(Association of Issuing Bodies,AIB),以实现这种承认和转让。AIB的作用和使用符合欧洲能源证书制度(EECS)系统,对于支持原产地保证制度作为国际贸易商品的完整性非常重要。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成员国都与AIB有联系,或者采用EECS系统。虽然自2009年以来可再生能源指令生效已取得重大进展,但从系统覆盖面、系统特征以及原产地保证的发放和交易程度等方面来看,各成员国的执行水平仍不尽相同。在2009年可再生能源指令之前,一些成员国将原产地保证制度用于披露目的,而其他成员国只是推荐了这种做法,或者仍然用它们来获得支持计划的资格。尽管可再生能源指令的要求有所加强,但在欧盟各国之间,原产地保证制度发布和成员国国家支持计划之间的差异仍然存在。[57]加强信息披露和原产地保证制度,将会在电力市场上引发更多的竞争,为最终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促进可再生能源的推广。但是,大约36%的利益相关者强调,消费者对原产地保证制度认知度比较低,需要更多的透明度和准确性。(https://www.daowen.com)

在欧盟层面,根据可再生能源指令以及能源效率指令中的高效热电联产的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原产地保证制度中不包括其他能源。一些成员国,尤其是奥地利和瑞典,已经超越了欧盟的法律,实施涵盖所有发电来源的政策制度体系。更重要的是,并非所有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都带有原产地保证制度。为解决这个问题,意大利开发了一个拍卖与支持生产有关原产地保证制度的系统。原产地保证制度帮助在欧盟电力市场上实现有限的基于产品的创新。目前,欧盟通常会看到两种类型的报价:传统生产合同和所谓的“绿色报价”。后者通常由单独购买电力(任何来源)之上的供应商购买原产地保证制度来支持。虽然葡萄牙和英国等国家的原产地市场的保证仍然在发展,但在比利时它只占了零售市场的0.5%。而比利时已经覆盖了13.36%的电力合同,在奥地利和荷兰几乎全部供应以家庭合同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