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仲裁的前置性
1.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解决。但协商、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是进入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劳动法》第79条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对此均有规定。未经仲裁直接起诉,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2.仲裁前置的原因。实行劳动争议仲裁前置有历史和现实两方面的原因。首先,从历史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对于劳动争议的处理比较重视,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劳动行政部门也制定了比较完善的劳动争议仲裁规章制度,建立了完善的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纠纷实行仲裁裁决,处理了大量的劳动纠纷,此为继续实行仲裁前置的历史原因。其次,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我国是人口大国,职工基数大,案件多,没有专门的劳动法院或者劳动法庭,实行仲裁前置,会大大减少人民法院的工作量。同时,劳动争议纠纷专业性强,涉及劳动者的基本人权,宜尽快实现纠纷解决。实行仲裁前置,将大量的劳资纠纷解决在诉前,及时修复劳动关系,减少了对抗,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社会的稳定。此为继续实行仲裁前置的现实原因。(https://www.daowen.com)
3.仲裁前置中存在的问题。仲裁裁决的权威性不够,导致仲裁机构积极性不高;仲裁期限过长,不符合简便快捷的价值目标;仲裁员的专业化、职业化程度低。
对于法院来讲,也存在专业化程度不够,机构设置不合理,以及裁审标准不一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