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止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三)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8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https://www.daowen.com)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止的事由,应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地震、火山爆发等天灾人祸。(2)其他障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172条规定及通说,下列事由可视为“其他障碍”:(1)权利人死亡,尚未确定继承人;(2)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又无法定代理人;(3)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4)当事人因受暴力、威胁或其他非法人身限制而不能主张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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