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的仲裁时效
所谓工伤赔偿的仲裁时效,是指在已经确认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劳动者的事故伤害经确认为工伤,其在一定的时效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要求工伤赔偿的仲裁请求的时效期间。在劳动争议仲裁实践中,工伤赔偿争议时效的起算点大致有以下四种:一是事故发生日;二是医疗终结日;三是工伤认定日;四是伤残等级评定日。应区分不同情形,分别确定。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工伤及伤残等级均没有异议,且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工伤医疗期后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此种情形仲裁时效的起算点应从劳动者治疗终结之日或伤残等级评定之日起算。因为,劳动者负伤被认定为工伤之后,医疗费用的产生是动态的、多次的,故不宜以某一次费用的发生作为起算点。治疗终结之日或伤残等级评定之日劳动者才能够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此时开始起算仲裁时效比较合理。故劳动者负伤被认定为工伤之后,治疗终结之日或伤残评定之日作为仲裁时效起算日。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工伤及伤残等级均没有异议,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此种情形仲裁时效应从何时计算,存在较大争议,有观点认为,仲裁时效仍应从劳动者治疗终结之日或伤残等级评定之日起算;也有观点认为,仲裁时效应从原劳动合同履行届满之次日起计算。(https://www.daowen.com)
笔者认为,应分两种情形来计算仲裁时效起算点:第一种情形,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没有意见,用人单位能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有关工伤待遇的,仲裁时效从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仲裁时效应从原劳动合同履行届满之次日起计算。第二种情形,用人单位给予了劳动者部分工伤待遇时,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会继续足额支付的,仲裁时效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起计算。劳动者不能证明的,仲裁时效从用人单位第一次支付之日起计算。
3.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对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不服申请复查。此种情形,如机械地认为仲裁时效也是从劳动者治疗终结之日或伤残等级评定之日起算,显然不合情理,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在工伤认定或伤残等级鉴定的法律效力尚没有确定的情形之下,要求劳动者立即行使权利申请仲裁显然过于苛刻,退一步讲,即使劳动者申请了仲裁,该仲裁程序仍需中止,待工伤认定或伤残等级鉴定的法律效力确定之后方能恢复。因此,需待工伤认定或伤残等级鉴定的法律效力确定之后,再根据具体情形来确定仲裁时效的起算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