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劳动关系争议的仲裁时效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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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确认劳动关系争议的仲裁时效
确认劳动关系表面上并不涉及具体的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往往是因为实体权益受到侵害,在用人单位否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要求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比如,职工发生了工伤,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或者职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等相关实体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职工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一步就是必须先行确认劳动关系。
确认劳动关系,是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用工事实及用工行为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定性,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在职权范围内,对双方法律关系是否存在进行裁决,是对一种事实的确认。故有人认为,对事实的确认没有具体的给付内容,不应适用时效的规定。
但笔者认为,劳动者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应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因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明确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同时,该法第27条第1款也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调整范围,应适用第27条有关仲裁时效的规定,将仲裁时效的起算点规定为“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注释】
[1]《民法典》第19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https://www.daowen.com)
[2]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113条。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111条。
[5]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18325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