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情形“谁主张,谁举证”
以前对劳动争议案件中证明责任的规定主要还是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随着立法的逐渐完善,200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前半段以特别法的形式专门对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作出了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该条前半段沿用了民事诉讼中的相关规定,即一般学理上所称“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被视为劳动争议案件中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因此,如果没有出现特别情形,应当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列举几例:劳动者若要求因劳动合同终止没有续签的经济补偿金的,首先应提供到期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若主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首先应证明原报酬和现在报酬及之间的差异;用人单位若主张因劳动者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首先应证明规章制度在事发前已经存在以及劳动者存在严重违纪的行为;劳动者若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首先应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若主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则应证明岗位工作标准及对劳动者的考核情况。对于这些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情形,争议并不大。(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