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纠纷举证责任与文书制作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六章 劳动争议纠纷举证责任与文书制作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它实际上包括双重含义: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前者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案件实体事实,有责任提出证据进行证明。后者是指在案件审理终结时,案件实体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提出或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所承担的不利诉讼结果。

举证责任的分配关系到谁先举证、谁应当提出更多、更有证明价值的证据以及在案件审理终结时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应当由谁承担败诉后果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与当事人的诉讼利益有关,尤其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相关,因而必须得到正确、合理、明确的解决。(https://www.daowen.com)

我国传统理论认为,劳动争议案件属于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适用民事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即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依然适用。由于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交错共存的特点,故劳动争议案件实际上是有自己的特点,完全适用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与此不相适应。近年来,由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大量增加,立法者和司法者逐渐意识到,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照搬一般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会造成不公正的结果。随着对社会法研究的深入,在劳动关系中作为资方的用人单位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和管理劳动者的优势,其往往处于强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地位明显不平衡,劳动者的权利时刻处于被侵犯和剥夺的危险之中。为了平衡劳资双方的权利,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平和诚信原则,越来越多地在劳动争议纠纷中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于是规定了一些专门针对劳动争议的特殊举证责任分配规则。2008年5月1日,我国第一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该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标志着我国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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