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劳动合同的特殊责任类型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四)违反劳动合同的特殊责任类型

由于劳动合同法的社会法性质,国家需要对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进行干预,此种干预主要体现在责任的法定上,即《劳动合同法》对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课以较重的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惩罚,以贯彻《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的价值取向。《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一些区别于传统民事责任的独特的新的责任类型。

1.代通知金。代通知金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1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1个月通知的,以给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替。《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无过失辞退劳动者时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确实无法继续原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提前1个月通知解除,或额外支付1个月的工资,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可以以“工资代替通知”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适用的具体条件,就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三种情况:(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在符合上述条件下,用人单位有义务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但不能认为只要是解除合同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就应当支付1个月的代通知金。

2.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是劳动法中的特色规定,是通过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以修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力量差异,从而形成实质平衡的利益格局这一理念支撑下的制度设计。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经济补偿金主要有因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和终止以及因竞业限制两种事由而产生。通常情况下,经济补偿金是指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费用。从我国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可以看出,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对劳动者的一种补偿行为,是用人单位合法行为条件下所要付出的代价,其性质具有补偿性。其所要适用的情形,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要补偿,只是在法定条件下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历来存在争议,有劳动贡献补偿说、法定违约金说、劳动保障说、用人单位帮助义务说等。尽管各种观点均有一定的道理,但通常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是劳动法对用人单位规定的法定从义务,是对劳动者解约损失的补偿,是用人单位一种特定的补偿义务,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民事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制度有两个特点,一是由用人单位单方向劳动者支付,即单向性;二是支付标准和应支付的情形由法律规定,即法定性。《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了适用情形,主要适用于劳动者被动解除情形以及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形。即除劳动者自愿、主动辞职及严重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外,用人单位均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7条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做了具体规定。

只要符合法定情况,用人单位均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如下:

其一,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承继了《劳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时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该类型的经济补偿主要包括:(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2)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或者劳动法律法规导致劳动者被动辞职。如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3)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因健康原因、工作能力问题、情势变更原因进行无过失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等。(4)用人单位由于企业破产重组,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况下,进行经济性裁员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本人在劳动合同解除过程中没有过错的,用人单位都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二,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突破了《劳动法》规定的只有在劳动合同解除时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限制,首次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1)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时的经济补偿。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资格消失导致劳动合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如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一种惩罚性的赔偿,是用人单位对其违法行为所要付出的代价,其性质是惩罚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赔偿金不同于民事责任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赔偿多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及填平原则。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在违反劳动合同法定情形下,对劳动者承担的法定赔偿责任。该责任的法定性体现在支付情形和支付标准法定,并不考虑劳动者的实际损失,也无须双方事先约定。该赔偿金更多地体现为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惩罚性,属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如不订立劳动合同或者不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责任,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责任,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的责任,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等,均有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其目的在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促使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劳动合同,实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赔偿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https://www.daowen.com)

【注释】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再35号民事判决书。

[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民申385号民事裁定书。

[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9民初2549号民事判决书。

[4]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8民终1558号民事判决书。

[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申2268号民事裁定书。

[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民申772号民事裁定书。

[7]常凯:《劳动合同立法理论热点解析》,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年版,第245~2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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