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劳动合同的效力认定
1.欠缺劳动合同形式要件的合同效力。由于书面劳动合同不仅可以记录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也便于有关机关对劳动合同进行监督和管理,在发生劳动争议时还可以发挥重要的证据作用,故《劳动合同法》特别重视书面劳动合同的作用,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在实践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往往在用人单位手中,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发生实际用工的,不能以此为据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相反,此种劳动关系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从用工之日建立。
2.意思表示瑕疵的劳动合同的效力。意思表示瑕疵,通常包括当事人受欺诈、胁迫做出的违背内心真实意思的表示,也包括当事人重大误解、乘人之危而签订的显失公平的合同。民法上通常规定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但《劳动合同法》第26条将该类合同规定为无效合同。其原因在于劳动合同不同于普通民事合同,不完全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不告不理原则,国家对劳动合同进行干预。实践中多数情况是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在违背劳动者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规定此类合同无效,体现对劳动者利益的倾斜保护。(https://www.daowen.com)
3.欠缺必备条款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了9项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劳动合同欠缺某项内容是否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呢?通常认为,欠缺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如果劳动合同尚未履行,则说明劳动合同双方尚没有完全达成协议,劳动合同没有成立;如果劳动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对没有约定的必备条款的内容进行法定的补充,尽量使已经建立的劳动合同有效。对约定不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就不明确的条款重新协商;协商不成,若集体合同有相应约定的,适用集体合同的约定;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没有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