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满解除的合法性审查问题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五)医疗期满解除的合法性审查问题

依《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项的规定来看,医疗期实质上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依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第3条、第4条的规定来看,对于非工伤或职业病的患病职工医疗期期限的确定是需要审查该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医疗期内劳动合同一般不得解除,在医疗期内合同到期,该合同期应顺延至医疗期满。对于医疗期满的解除一般应审查如下几项内容:(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审查;(2)医疗期是否已满的审查;(3)是否有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事实的审查。只有以上三个要件同时具备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行使医疗期满解除权。用人单位在行使解除权时,需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的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依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的给1个月的补偿,无最高额限制。对于未治愈的应给予医疗补助金,一般不少于6个月,重病依法应予以增发。

【类案推送】

李某与淮安融盛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https://www.daowen.com)

2013年5月,李某入职淮安某快递公司从事操作工。2015年12月1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1年,月基本工资为1270元,其他津贴、加班工资、绩效奖金等根据公司制度以及李某的岗位、实际加班时间、业绩考核进行计算。2016年5月1日,李某因被诊断为食道癌住院治疗,同月23日出院。出院医嘱载明,出院后转当地医院康复治疗,出院后1个月来复查,建议放化疗。出院后,李某未到快递公司继续上班。快递公司发放了李某5月、6月的工资每月650元。李某要求快递公司补足2016年5月至6月病假期间的工资及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病假期间的工资,因与快递公司协商未果,遂于2016年8月29日申请仲裁。仲裁委因送达未果决定终结审理后,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李某患有食道癌,其所患该疾病属于特殊疾病,按照李某工作年限计算的医疗期为3个月,但根据李某举证的治疗情况,3个月内其无法痊愈,需做长期治疗。李某根据自身治疗情况,向快递公司主张13个月的医疗期,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法院遂判决支持了李某关于医疗期的主张。[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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