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失职解除合同的合法性审查问题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四)严重失职解除合同的合法性审查问题

以失职解除合同的,在审判实践中,对其合法性的审查,一般应审查以下几方面:(1)在主观上,对劳动者存在过失的审查;(2)对劳动者的过失行为的定性审查即要审查劳动者行为是否不符合其应尽职责和基本要求;(3)劳动者行为对单位造成损失,这种损失足够重大;(4)从证据的角度看,劳动者的失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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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龙与吴江南玻华东工程玻璃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3项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关于李某龙是否构成严重失职。一审期间,南玻公司提供2010年8月28日生效的《中空工序工艺纪律》第17点规定“成品玻璃不得存在明显露白、异物、封胶气线”,李某龙对该工艺纪律真实性不予认可。南玻公司又提供了2013年3月20日“工艺纪律培训记录表”、2013年4月8日“下片工作分解表及工艺纪律培训记录表”,两张培训表上有李某龙本人签名,李某龙对其签名真实性亦予以认可。据此可以确认,李某龙参加了南玻公司组织的工艺纪律培训,对生产过程中的要领和职责应当了解,其应按操作规程进行生产,应对生产过程中的相关事项给予应有的注意。但李某龙对经流水线流转而来的中空玻璃并没有尽到应尽职责,致使混有软木垫的中空玻璃继续转入下道工序,造成质量问题致退货。对此,李某龙在其手写的《检讨书》中也明确承认。故,一审、二审判决认定李某龙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有事实依据。2.关于李某龙是否给南玻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南玻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工作疏忽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5000元以上),包括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的,属于严重违规,系对法律规定的重大损失的细化。李某龙对此细化内容知晓,应受约束。在《检讨书》中,李某龙也明确承认客户投诉给南玻公司名誉声誉造成恶劣影响。原审结合南玻公司提供的损失依据以及李某龙手写的《检讨书》,认定李某龙严重失职造成的损失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重大损失,并无不当。[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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