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用人单位突破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问题
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无规定的情况下,能否以劳动者违反公序良俗或社会公德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实践中争议较大。有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应逐步完善规章制度,在无规章制度未对劳动者的行为进行规制时,用人单位突破规章制度的内容,以违反公序良俗或社会公德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制度依据,属于违法解除。但通说认为,如果劳动者明显违反基本社会公德、公序良俗,并且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企业声誉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劳动者未能满足《劳动法》第3条第2款关于“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概括性要求,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虽对此无具体规定,但用人单位仍有权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实践中,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具有滞后性,当劳动者的主观过错、损害后果等类似甚至严重于规章制度中相近条款规定的内容,用人单位有权突破规章制度中具体条款内容进行类推适用,实现经营管理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