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用人单位以公告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可以以公告的形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不能滥用。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职工本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用人单位可以对相关劳动者做出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采用,直接采用公告送达的,视为无效。上述规定是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要求,但对于劳动者而言,如果有证据证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用人单位已经解除劳动合同,其不提异议,视同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认可。如“长期两不找”的,视为双方已经事实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