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的克扣和拖欠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工资的克扣和拖欠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克扣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报酬的行为。但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15条规定,下列情况下扣除劳动者部分工资不属于克扣工资:(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如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等)。(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如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和应由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等)。(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根据原劳动部解释,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工资发放时间而未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以下两种情况不属于“无故拖欠”范畴:(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https://www.daowen.com)

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应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其按照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由此而引发劳动争议的,仲裁委员会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25%的经济补偿。劳动者因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除应支付克扣或拖欠的工资差额外,还应按其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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