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筑领域农民工的工资支付保障
针对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较为严重的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于2004年9月6日下发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应当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的方式制定内部工资管理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和支付周期,按月向农民工支付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清结的工程款为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制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等。(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