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月工资制的法律效力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包月工资制的法律效力

包月工资也称为包干工资,是目前劳动力市场上自发形成的一种新形式的工资支付方式,其核心内容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每月支付的工资中不仅包含了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还包括全部加班工资的一种工资支付方式。目前的法律法规均没有涉及包月工资的规定,导致实践中对该种工资支付方式的约定是否有效产生争议。

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实行包薪制或者约定月薪某某元(包含加班工资),但是没有约定包含的加班时间是多少,实际操作中无论劳动者加班多少小时,均按双方约定的月薪给付,这种约定是否有效。还有的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包薪制,但是有其他证据证明已经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的,比如每月的工资条显示,不管劳动者上班多少天(有的月份出勤30天,有的月份出勤22天),用人单位均支付固定的同等数额的工资给劳动者,这种情况能否认定双方已实行包薪制。通常认为,以上两种方式均可以认定有效,即用人单位无须再支付加班工资。但是,经过折算后基本时薪=约定工资÷(21.75天×8小时+约定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小时数×150%或200%)。如果基本时薪没有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有效;如果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应按最低工资标准补足。

审理过程中,需要将劳动者的包月工资进行折算,以折算后的小时工资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进行对比,如果高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该约定有效;如果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应以当地最低小时工资进行调整。如张某与商场约定,月工资2500元,包含加班工资。张某每天工作10小时,每月休息日工作4天,也即其每月平均加班时间为43.5小时(21.75×2),每月休息日加班40小时(4×10),其小时工资应为7.81元[2500÷(21.75×8+43.5×150%+40×200%)],而同期当地最低工资为1000元,也即小时工资为5.75元(1000÷21.75×8),张某的小时工资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认定双方高于月工资的约定有效,商场按月支付约定工资后,张某不得再请求支付加班工资。(https://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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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与深圳市鸿荣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根据申请人再审申请的事实与理由,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其不属于包月工资的问题。申请人签名的工资表和加班工资表显示其每月工资与加班工资之和基本固定,且根据原审查明事实,申请人在一审庭审中亦确认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实行包月工资,二审法院据此认定申请人属于包月工资,并无不当。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支付的工资应增长的理由,因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的工资并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符合《劳动法》第48条第2款之规定,申请人的该项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应支付加班费及加班费数额问题,二审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2015年6月1日至9日的加班工资符合《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认为其未旷工,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的问题,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申请人认可其自2015年6月10日起未到新岗位上班,且被申请人已提交通知书等证据证明这一事实,而申请人未提供反证。二审法院认为,申请人该行为已经严重违反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和基本劳动纪律,被申请人因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的规定,并无不当。[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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