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成工资的支付问题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三)提成工资的支付问题

提成工资,作为计件工资制的主要方式之一,是职工集体或个人的工资收入按照一定比例从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或利润中提取的。这种计件工资形式主要适用于劳动成果难以用事先制定劳动定额的方式计算、不宜确定计件单价的工作,如服务性工资、文艺演出、销售工作等。一些销售企业常会对企业的业务员采取基本工资加提成的工资分配方式。销售提成是业务员在完成一定推销业务的基础上对其超额部分的奖励,属于业务员基本工资以外所应得的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基本工资的重要补充,也是企业鼓励业务员付出更多劳动的奖励办法。基本工资是固定的,而奖励工资则因人而异。提成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有关销售提成的内部规章制度,是对业务员的一种管理办法,其目的在于占有市场和扩大销路,鼓励业务员推销更多产品,业务员推销更多产品不仅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也使自己从中获利。《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制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因此,用人单位制定提成制度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将其合法产生的提成制度纳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中。

通常情况下,提成和奖金并非完成标准工作而支付的普通劳动力报酬,而系用人单位基于经营自主权对于劳动者工作表现采取的激励手段。依据劳动者工作表现及其给用人单位带来的经济效益的大小予以衡量,在实现效益或者达到既定目标后,劳动者有权根据其劳动获得相应的奖励。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业务提成在货款收回后才支付的,该约定应认定为有效。劳动者请求业务提成,需在约定条件成就才能得到支持。一般情况下,应充分尊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愿约定的提成款支付条件,在该约定条件未成就时,劳动者主张劳动关系解除时货款未到账部分的提成,不予支持;但在特殊情况下,可视为双方约定的条件已成就,判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提成款。

关于提成款支付条件的特殊情形。通常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提成款计算方式明确,劳动者应享受的提成款数额确定。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解除时已提供的劳动足以促使提成条件在约定期限内实现,或者提成条件的成就虽仍需他人继续提供劳动,但劳动者已在其职责范围内充分履行劳动职责的,可视为提成条件在劳动关系解除时已成就。

关于提成款的仲裁时效问题。通常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规定的特殊仲裁时效系针对劳动关系终止时已确定的劳动报酬而言;在提成条件未成就时,不适用该条款关于劳动仲裁时效的特别规定。劳动关系解除后,劳动者难以掌握货款到账情况,仲裁时效期间应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该之日起计算。

关于举证责任问题。通常认为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解除后得知货款到账情况的机会和掌握货款到账证据的能力虽明显降低,但仍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且“货款未到账”属于否定性事实,而对于否定性事实,用人单位无须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法律法规未对该情形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仍应由劳动者对提成条件已成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在举证能力范围内对其主张初步举证时,人民法院可要求用人单位提交账户交易明细、交易相对方的说明、欠款协议等证据,对货款到账情况予以充分说明,以便进一步查明事实。(https://www.daowen.com)

根据《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提成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最低工资制度的强制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提成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类案推送】

唐某虹与长沙佰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唐某虹提出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其个人的提成工资涉及两个部分,即成交额的2%的信息费和5%的提成,并提交了佰佳公司总经理李某森于2015年4月13日签名的市场开发部提成政策文件予以证明。经查,原一审中佰佳公司对该提成政策文件真实性无异议,而该文件又未明确提成5%部分应当分步支付且由接任者收取相应提成。故本院认为,此时间段内应当按唐某虹所主张的提成政策计算提成工资。唐某虹提出此时间段内佰佳公司存在提成工资未结算的情况,但其在原审中仅提交了其自制的表格作为证据予以证明,佰佳公司对此并不予认可。因唐某虹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其申请再审也未提交新的证据,故唐某虹要求佰佳公司支付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所欠提成工资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至于2017年5月以后的提成工资及克扣工资问题。佰佳公司主张2017年5月份后的提成政策是2%信息费加提成5%(扣除介绍人的佣金),设备款收款达到50%的时候提成先支付2.5%,剩余的2.5%在完成安装回款后支付,如员工离职,则由接手相关工作者收取相应提成。因佰佳公司所提供的《关于唐某彤工资计提成的相关政策》《关于唐某彤提成政策的说明》两份文件页码连续,内容合理,且唐某虹也未提供相应反驳证据,故此时间点后应按佰佳公司所主张的提成政策计算提成。但唐某虹同样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完成收尾款、协调安装完毕等服务工作及佰佳公司存在克扣其工资的行为,故唐某虹要求佰佳公司支付此时间段内提成工资及克扣工资的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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