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复发问题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五)工伤复发问题

所谓工伤复发,也称工伤后遗症,是指工伤人员经治疗,伤病情已稳定或相对稳定一段时间后,又在原工伤部位(伤口)出现与原工伤致病因素有关的活动性病灶和明显体征。需要说明的是,复发疾患需与原工伤部位有医学上的必然联系或相一致性方可确认。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用人单位凭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向经办机构申请并经核准后列入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范围。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经办机构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发生争议的,须凭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后确认。为尽量简化程序,方便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对于通过一般的医疗诊断,能够明确认定系工伤复发或能够明确排除工伤复发情形的,不再需要进行工伤的工伤复发确认。只有在争议较大时,可提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予以确认。(https://www.daowen.com)

工伤复发中争议较大的是新伤情与原工伤之间的因果关系,该因果关系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在认定过程中如果有必要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做或不做这个因果关系鉴定而得出的工伤认定的部位或范围不服的,都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再由复议部门或人民法院进行审查。但工伤职工与遭受事故伤害所在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关系已经终止,旧伤复发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由工伤职工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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