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3倍工资,是否具有可诉性
对于年休假3倍工资问题,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和人民法院有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年休假制度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畴,自然就不可诉,只能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劳动者以其应休而未休年休假,请求用人单位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第二种观点认为,年休假属于劳动者的法定休息权,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属于工资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支付劳动者应休假而没有休假期间的3倍工资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安排休假,侵害了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不支付休假工资,用人单位侵害了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取得权。工资报酬取得权,属于劳动者的民事权利,劳动者可以通过仲裁和诉讼救济。在此问题上,行政救济途径与仲裁救济途径并存,劳动者在权利竞合的情况下,享有选择权,如果劳动者选择仲裁救济的,应当允许。(https://www.daowen.com)
两种观点均有相应的理由。实践中,仲裁机构的做法也不统一。笔者倾向认为,行政法规和规章为劳动者主张带薪年休假工资待遇开辟行政解决渠道,符合劳动法的社会法特征,便于及时为劳动者提供法律保护。但从本质上讲,劳动者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待遇问题,属于劳动者的民事权利范畴,行政保护只是为劳动者的权利保护多开辟了一条途径而已,并不排斥或取代民事保护。如果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或诉讼,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作出实体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