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劳动者不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情形
原则上讲,凡是我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均应享受5天至10天的带薪年休假待遇。但是,职工一旦在年度内出现了某些特定情形,则不应再享受带薪年休假。这些特殊情形主要是指职工因其他原因已经享受过其他形式的休息休假权利或因特殊原因在年度内未向单位提供足够的劳动。这些情形具体是指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职工符合上述情形,再向单位主张年休假的,单位可以不允许,职工就此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不能够获得支持。(https://www.daowen.com)